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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统一向房管部门缴纳住房维修基金,房管部门也向我公司开具了收据。请问,我公司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是否应当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中汇(十堰)税务师群 赵辉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 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做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根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因此,住房维修基金的缴费义务人应当为购房者,房地产公司是在房价之外代收住房维修基金不构成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并且房地产公司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也不得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除非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房价中包含住房维修基金,即房地产企业不再向购房者另外收取住房维修基金,则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的住房维修基金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但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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