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微信等聊天工具被广为使用,在作为交流工具载体的同时,利用这一平台而产生的违法犯罪现象也逐渐增加。据悉,目前我国注册的微信公共账号已超过200万个,有大约1000万人做微商,开有1000万微店。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通过微商购买,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在这些微店中,却存在一部分以次充好、卖假货、卖违禁品等违法现象,亟待我们擦亮慧眼去识别。而在微信里,发了不该发的东西,卖了不该卖的东西,也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六月凤凰花开,本该是正在上大学的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准备放暑假的日子。近日,他却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批准逮捕。从在校大学生到被批捕,是什么让他走上犯罪的歧途的呢?
据查,自2016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通过微信的方式在朋友圈买卖“仿真”枪支,其从“上线”手中购买2支“快排钢珠气枪”“秃鹰高压铅弹气枪”,之后在微信朋友圈中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
经鉴定,丁某某通过微信买卖的仿真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以为持有仿真枪不伤人、不带出门就不算犯罪。事实上,持有两支以上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就已触犯法律,将被追究刑责。”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所谓“仿真枪”、“枪模”同样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安部早在2008年6月印发了《仿真枪认定标准》,仿真枪认定标准共三条: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检察官提醒: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与微博不同,微信等聊天工具以熟人为圈子进行传播,信息接收者对“圈内人”发布信息的信任度更高,因而其安全隐患也更大。因此广大用户在获取和发布朋友圈信息的时候,需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违法信息应及时举报,同时对于不实或非法信息切勿发布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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