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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过期食品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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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湘潭县***镇**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M

经营者:楚**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湘潭县***镇**村

注册日期:2004年05月11日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服装、日杂、百货、水果、卷烟、雪茄烟零售。

2018年4月9日,本局接到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交办的关于湘潭县***农贸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投诉举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于2018年4月1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并于2018年5月17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26日销售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30日、保质期为18个月、规格为5L的“盘中餐”纯正菜籽油一桶,销售价格为53元/桶,销售金额为53元。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10日在当事人处检查,现场未见其它过期食品。


2018年5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潭食药工商质监限提证通字[2018]第12-31号《湘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8年5月7日之前向本局提供其购进上述菜籽油的进货凭证、销售上述菜籽油的销售凭证以及纳税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导致当事人经营上述菜籽油的进货来源以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菜籽油的具体数量无法核实,致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18年5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潭食药工商质监责改通字[2018]12-82号《湘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18年5月3日,当事人查看了证人杨**提供的2018年3月26日购买上述菜籽油的视频后,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张贴了关于销售上述菜籽油的《召回公告》,并委托本局将召回事项告知投诉举报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者楚**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依法进行核查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楚**进行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上述菜籽油的事实。

证据四:潭食药工商质监限提证通字[2018]12-31号《湘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向本局提供其购进上述菜籽油的进货凭证、销售上述菜籽油的销售凭证以及纳税凭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对证人杨**进行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以及证人向本局提供的购买过程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的《召回公告》、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委托召回申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上述菜籽油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实。

证据七:潭食药工商质监责改通字[2018]12-82号《湘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且全部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8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潭食药工质监听告字[2018] 34号《湘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向当事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以及《湖南省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规定,本局认为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湘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湘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来源:湘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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