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是产品的重要的一部分是和产品密不可分的,产品标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包括产品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标识属于产品外在质量,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对标识有明确规定的,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因此本案中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退货,同时依据相关法规对销售商进行处罚。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
(四)对标识不合格是依据《产品质量法》,还是《标准化法》进行查处?
本案办案人员把办案意见统一到上述争议三的第三个观点:一、经营者答应举报者的退货要求,二、依据相关法规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但是在具体法律适用上经营者和办案人员都有不同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因为是产品标识不合格导致的产品不合格,还是因为内在质量导致的不合格,其实质是销售不合格产品,应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按照该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2.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认定是产品标识不合格,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那就明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条款进行处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不合格产品是因为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并不仅仅指不符合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即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还包括不符合产品包装、运输、标识等其他强制性标准。
本案中的情况,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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