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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中侍御史

  官名。三国魏派御史二人居殿中,察非法,后乃以之为官名。 两晋南北朝沿置。隋改称殿内 侍御史。炀帝时省。唐复置殿中侍御史,掌纠察 朝仪,兼知库藏出纳及宫门内事,及 京畿纠察事宜,位从七品下,较侍御史(从六品下)低。 台中 食坐之南有横榻,名“ 南床”,为侍御史专席,殿中侍御史与 监察御史(正八品下)均不得坐。侍御史称“ 台端”、“ 端公”,殿中称“ 副端”。宋沿设殿中侍御史,掌纠弹百官朝会失仪事。元亦设此官,初沿宋制为正七品,后提高至四品。明初尚置, 洪武九年(1376)废。

  《旧唐书.职官三》:“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凡冬至、元正大朝会,则具服升殿。若郊祀、巡幸,则于卤簿中纠察非违,具服从于旌门,视文物有所亏阙,则纠之。凡两京城内,则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内有不法之事。”《新唐书.张行成传》:“召补殿中侍御史,纠劾严正。太宗以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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