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了!”广东广州,女子将600万拆迁款存到银行,到期取钱却遭银行拒付,女子:我取自己钱,凭啥不给?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太嚣张了!”广东女子,拿到600万拆迁款,在朋友介绍下存到银行,2年到期之后,按照合同规定,连本带息全部取走。可万万没想到,女子在取款的时候,银行直接拒绝取款,这是咋回事?广东张女士,是本地市民,家里房子拆迁,拿到了600万拆迁款。此外,还有3套房子。
她把3套房子,全部租了出去。这600万拆迁款,为了保险起见,打算存到银行。她的好朋友韩某,告诉她某银行利率很高,这让张女士十分心动。于是,在朋友带领下,就把600万存到这家银行。存期为2年,2年内不能取出,2年后连本带息全部取走。他老公知道此事,感觉非常不安,现在各大银行都在降利率,为什么这家银行还能给出6%利率。第二天,夫妻两人急忙到银行查看,万万没有想到,存单上已经没有一分钱。两人直接吓傻了,急忙拨打电话报警,原来是他的朋友,联合一些人,伪造了存单,把钱转走了。由于他们多次作案,其中一个洗钱的头目,已经被警方抓获,张女士这笔就被公安局扣了。夫妻两人非常庆幸,这次能逃过一劫,总算是有惊无险。很快存款期限到了,张女士拿着存折,去到银行取钱。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却遭到银行拒绝。银行认为,张女士已经获得600万元赔偿,没有理由再让银行兑付存款。张女士急忙解释:“你们银行没做好保密,600万是被公安局扣了,可是这钱不在我手里,我是把钱存你们银行,没有存公安局,到期也应该你们支付。”多次索要无果,银行竟然如此嚣张,张女士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张女士能如愿以偿吗?站在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存入银行的钱,被人直接转走,银行是有责任,没有保障张女士合法权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在这个案件中,张女士把600万存入银行,银行给张女士的存单,这是唯一的凭证,银行就应该按照储蓄的管理条例,给张女士取款。张女士600万存款,被公安局抓案给扣下。这笔钱没有到张女士手里,银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张女士取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在这个案件中,公安局最后结案,也是把钱返还银行,不是直接返还给个人。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张女士600万,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银行不服,二审依旧维持一审判决!别忘了点个「在看」和「赞」,您的认可,是我持续分享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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