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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谁有权查处流通领域质量问题

 2007-03-21 15:14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农资市场检查的时候,为了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国家是下发文件,召开专项会议研究部署,电视画面上也时常出现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入到某某市场进行抽查,同样,也有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入到某某市场进行抽查,弄得经营业主是“雾里看花”,不知所错,哪个也不敢怠慢,谁来都得让查,谁来都得让检。

    别说也有不听邪的,近几年就发生了多起经营业主拒绝质量技术部门的检查,甚至将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了法庭。

    那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哪个有权查处流通领域的质量问题呢?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国务院2001年56号和57号文,这两个文件分别是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两个文件都在职能调整中“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此可以看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归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56号文、57号文的规定仅是将原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56号文中“主要职责”第(十一)项和57号文中“主要职责“第(四)项,规定了两个部门具有“打假’’的法定职责,但对两者职权行使的进一步分工并未作清晰的划分。这样非常含混的职能分工势必造成工作的交叉,产生很多的“扯皮”事件。

    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在制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时有这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虽然,由于工作中矛盾的不断加大,2002年以后很多的省份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通知”,一般都这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依法开展的计量监督、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质量认证、商品条码、质量标志的监督管理及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棉花、纤维等特殊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除外),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实施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处属于取缔经营资格、吊销工商执照的问题,移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另组建检测检验机构。”

    尽管这样还是纠纷不断,黑龙江、湖北等省份都发生了经销商状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越权执法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就“如何认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产品流通领域中行政管理职权问题”答复湖北省高级法院。现将“答复”摘录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产品流通领域中行政管理职权问题的答复(2003年12月1日 [2003]行他字第1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认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产品流通领域中行政管理职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国办发[2001]56号文和57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的授权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当以此为依据。

    从上面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可以看出,法律层面上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入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越权执法,属非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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