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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往 事 ——大法官马歇尔对美国的意义(四)

早在殖民时期,美国人就深受洛克《政府论》的思想熏陶。人们不仅将其作为美国革命的思想依据,而且也将其作为革命后国家建设的指导思想。在洛克看来,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任何人和政府都不可剥夺或转让的。自然法作为人类的基本法则,其效力大于任何人类的法律。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这些自然权利,人们经过理性思考后,订立契约,组建政府。人们成立政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自然权利。

在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之中,洛克认为,财产权是其中的根基。因为生命的权利,即人身安全,不过是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自由权不过是每个人都有权任意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政府成立后,应该以保护人的这些基本权利为要义,绝对不能侵犯这些权利。一旦财产权受到侵犯,也就意味着某种暴政,正义将受到破坏。如果政府立法,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人们就有权按照自然法,推翻这些立法。

然而,美国独立革命以后,人们对个人的财产权受到政府严重侵犯的情况深感震惊,所以1787年在制定新宪法时,专门规制了政府的权力:“任何一州都不能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作为革命之子的马歇尔,当然是十分珍视人们的这些自然权利的。为了保护个人财产的不可侵犯的神圣性,马歇尔通过最有影响的司法判例,将宪法的契约精神落实到现实中,让宪法真正走进了美国人的生活。

马歇尔第一次运用宪法契约条款进行判案的的经典案例,是1810年的弗莱彻诉佩克案。

该案源于1795年佐治亚州议会用五十万美元的低价,将亚祖河流域的三千五百万英亩的土地,卖给四家土地投机公司。这项土地出售法案通过后不久,就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后来人们发现,这桩土地出售法案,是一场巨大的腐败案。同意该法案的议员几乎都从中得到了好处。此案甚至牵涉到了美国的国会议员,州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有关法官。一时群情激愤。

1796年,新一届的议会在毫无争议的情况下,通过了撤销法案,废除了这项土地出售案。但是,此时这四家投机公司已经在各地出售了大部分土地。这项撤销法案引起了那些土地购买人的愤怒和不安,也在国内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佐治亚州议会有没有权力通过这项撤销法案?是不是违反了宪法的“任何一州都不能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人们希望美国最高法院能够出面在法律上澄清这个问题。于是,1803年地产商佩克以三千美元的价格,将一万五千英亩有争议的土地出售给了弗莱彻。紧接着,弗莱彻就将佩克告上法庭,要求佩克归还他的购地款。因为,如果根据佐治亚州的撤销法案,佩克已经不再拥有这块土地,弗莱彻将无权获得这块土地。因此,弗莱彻要求佩克归还他的购地款。这起案件纠缠了好几年,最后在1807年,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判决弗莱彻败诉。因此,1810年,弗莱彻将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十一

这起上诉案件,让马歇尔陷入到巨大的困境当中。由腐败的立法者做出的土地出售法案,能不能被后来的清白的议会所撤销?这件土地出售丑闻,此时经过了十五年的争议,已经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出于对政府陷入道德危机的深深担忧,人们对这起腐败案深恶痛绝,纷纷要求惩办腐败的议员,废除这起肮脏的土地交易。

政治腐败和私人的产权交织在一起,马歇尔该作何选择呢?虽然马歇尔对这起案件中的政治腐败感到非常痛心和不齿,但是,他和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致认为,私人的产权必须捍卫。

在这个案件中,马歇尔小心翼翼的将政治问题从法律问题上剥离。从该案本身看,这个案件涉及到的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人契约,并不涉及到佐治亚州的立法是否腐败。从法律上看,1795年佐治亚州议会做出的土地出售法案并不违反佐治亚州的宪法,因此就不能说是无效的。新一届议会无权在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作出撤销法案。

弗莱彻作为土地的买主,事先并不知道土地交易中的腐败问题,因此他的财产权就应该得到保障。因为他是无辜的,他不能因为别人的罪过要受惩罚,而影响自己的权利。如果这个原则得不到坚持,那么一切产权都将得不到安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会受到极大的阻碍。另外,马歇尔还认为,佐治亚州的撤销法案还是一项涉嫌追溯既往的法律。

同时,马歇尔还启用了宪法中契约条款,认为佐治亚州做出的土地出售法案,本身就是一项契约。当佐治亚州依据该契约,转让出去了自己的绝对权利后,即使撤销了这项法案,也不能剥夺这项权利。在这里,马歇尔一个突出的贡献就是将宪法中的契约条款延伸到公共契约,为捍卫私人的财产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为此,最高法院判决,佐治亚州的土地出售法案通过后,州和私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关系即已成立,佐治亚州必须受制于契约的义务,不能撤销其已核准的法律。而佐治亚州议会1796年在未经买主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撤销已订立的契约,违背了宪法的契约条款,因而是无效的。

作为一项经典判例,这个案子是美国司法史上第一起有关契约条款的权威判例,它提供了保护私人财产的伟大的宪法机制。在判决中,马歇尔所赋予的契约的神圣性,使得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可以得到一个稳定的、可靠的法律环境。这对于美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十二

继弗莱彻诉佩克案以后,马歇尔运用宪法的契约条款,在保护私人产权方面,又做出了一个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判决,即: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

和哈弗、普林斯顿、耶鲁等大学一样,新罕布什尔州的达特茅斯学院也是一所私立学校。它是1769年由英国国王颁发特许状,批准成立的。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维持运营,订立了专门的章程,建立了永久性董事会,掌握着学院的行政管理权力。

美国独立革命以后,由董事会聘任的第二任院长惠洛克与董事会的矛盾日益突出。董事会便依据学院章程,解除了惠洛克的院长职务。惠洛克不服,便跑到州议会去状告学院董事会,希望议会出面,干预学院的事务。惠洛克是共和党人,州议会当时也是由共和党人当家,而学院董事会成员大部分是联邦党人。

共和党人控制的州议会本来就对联邦党人控制的达特茅斯学院的管理体制十分不满,认为这是一种贵族管理体制。于是,1816年6月,州议会通过法案,决定将达特茅斯学院改名为达特茅斯大学,董事会成员不再是根据学院章程选举产生,而是由州长任命,成员也由原来的十二位增加到二十一位。这样一来,学院就由原来的私立学院变成了由州政府控制的公立学院了。

这个法案遭到了学院董事会的坚决反对,他们致函州长,表示不接受议会的法案,认为这是对私有产权的侵犯,对契约效力的破坏。董事会的抗命,进一步惹恼了州议会,年底,他们又通过了一个新法案,对抗命的董事会成员和教授每人罚款五百美元。这在当时可是一个大数字。在巨大的压力面前,学院的秘书伍德沃德吃不消了,他偷偷带走了学院的公章、文件,投奔新成立的公立大学。

在这种情况下,学院董事会便将伍德沃德告上了法庭,除了要求伍德沃德归还所有学院的物品外,还要求法院判决1816年州议会通过的两个法案无效,因为它们违反了宪法的契约条款。

新罕布尔州的法院都站在州议会一边,认为该案不适用宪法的契约条款。理由是达特茅斯学院不是私人的慈善机构,而是服务于公众的公共机构。为了公共利益,州议会有权改变其章程。再说,美国独立以后,州议会继承了英国殖民地的一切权利和责任,因此,议会就有权改变原来的英国国王的特许状,将学院改为公立大学。

1818年,学院董事会只得将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又一起关系到宪法议题的重要案件摆在了马歇尔的面前。

十三

代表达特茅斯学院出庭的律师是这个学院的毕业生,当时美国最著名的律师韦伯斯特。他在法庭上旁征博引,侃侃而谈,倾倒了在场的所有听众。

韦伯斯特驳斥了达特茅斯学院是公共机构的说法。指出它是一所私人慈善机构,它经英王的特许状、并经私人募捐而成立。学院一直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来管理,它的财产也是私人财产。无论是根据美国法律还是英国法律,新罕布什尔州都无权侵犯私人财产。同时,英王的特许状就是一份授权,也是一份契约,新罕布什尔州的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契约条款。

韦伯斯特还特别强调,将学院置于党派之争的控制下是十分危险的。如果类似的特许状可以随时被改变,财产可以随时被剥夺而改变用途,那么,学校将会成为政治角逐的舞台,高尚的灵魂将都会远离而去。

但是,韦伯斯特的精彩辩护并没有打动所有法官,法庭没有取得比较统一的意见。马歇尔于是决定在1819年再次开庭,终于做出了判决。

首先马歇尔认为,在英国国王颁发了特许状,批准成立达特茅斯学院以后,大量的捐赠资金就如约转给了学院的法人,因此一个完整合法的契约已经具备。那么,这一契约是否受美国宪法的契约条款保护呢?这就要看达特茅斯学院究竟是一个私人的慈善机构,还是一个公益性的公共机构?因为新罕布什尔州法院认为宪法条款保护的是私人财产,公益性的公共机构则不在其保护之列。

马歇尔认为,达特茅斯学院的运营费用完全是靠私人捐赠的,其教员的薪资也是来自这些捐赠。所有的工作人员都不是公职人员,也与政府没有瓜葛,因此它是一个私人性质的慈善机构,立法机关没有权力不经学院法人的同意,任意处置它的财产,改变它的地位。

马歇尔还认为,尽管学院董事会的成员是在不断的变动中,但是学院的法人却是一个永远不变的存在。所以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其财产权受到宪法契约条款的保护,立法机构不得对法人组织随意立法,否则就可能违反宪法的契约条款。马歇尔强调,契约是神圣的,它不会因为政局的变动而失去其应有的效力。它也保证了一个法人机构存在的永久性。

达特茅斯学院作为一个私人的慈善机构,其特许状应该受到宪法契约条款的保护,各级政府都不得随意改变其章程。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的法案不仅改变了学院的内部控制程序,而且还把外部的约束强加在学院的管理中。通过这样的重组,1769年授予达特茅斯学院成立的特许状将荡然无存。一个根据创建人意志而建立的,由民间学者所控制的文化机构,将变成一个完全屈从于政府意志的机器。这不符合捐赠人的意志,也彻底破坏了他们捐赠财产时所依据的契约。因此,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州不得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新罕布什尔州的这些律法损害了州与学院最初的契约义务,违反了宪法规定,所以无效。

马歇尔的这个判决,论证了美国宪法的契约条款不仅适用于保护个人之间的契约,同时也适用于保护公司法人的财产。它使美国宪法原本并不引人注目的契约条款,变成了司法至上,抵制政府侵犯私有产权的有力武器。据统计,在此案判决时,美国仅有十二所私立大学,其后十年中就又成立了十所,到1860年左右,美国共有一百八十二所大学,其中私立大学就有一百一十二所。

这个判决更重要的意义是,由于受到了宪法的保护,美国的私人团体和商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成长起来。据统计,1830年时,仅在美国的新英格兰地区就有一千九百家商业公司,其中有近六百家是从事制造业和采矿业。整个19世纪,这个判决都是商业公司对抗政府控制的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有专家评论,由于马歇尔的这个判决,确立了政府的信用和宪法的权威,使没有灵魂的公司,具有了法律人格的基本要素,受到美国宪法的严格保护,鼓励了美国的商业公司,使其数量激增,极大地改变了整个国家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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