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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山东
2007年07月10日 发布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中药法规》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节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节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节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节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节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节
第二节 新药生产 节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节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节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节
第十二章 时限
第十三章 复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附件
表1: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5年的监测期 节
表2: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4年的监测期 节
表3: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3年的监测期 节
一、境内生产药品 节
二、进口药品 节
一、注册事项 节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节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 节
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节
第一部分 治疗用生物制品 节
第二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 节
一、注册分类 节
二、申报资料项目 节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节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节
五、临床试验要求 节
六、进口化学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节
七、放射性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节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 节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节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节
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节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节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节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节
新药监测期 期限表(说明:除以下情形的新药不设立监测期) 节
《中药学》
《中药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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