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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对价格行政处罚不服,需要复议前置

经疏理学习体会,本文就是一个提醒: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不服,需要复议前置!执法人员也应当注意告知和时限。

如果您对这块内容早已知晓,以下分析过程可以略去不看,直接看注意点。



分析过程



收集资料分析过程如下: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采取复议前置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上资料有误,不能以讹传讹:

有的资料说价格行政处罚复议前置依据是《价格法》第十一条,翻遍《价格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倒是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已失效)规定了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是指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价格违法案件进行的审理工作,它是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决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的法定程序。

实际上,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相关诉讼的复议前置依据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行政法规(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从而,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




注意点



复议前置对行政相对人(经营者)的影响:

首先,价格行政处罚需行政复议前置,体现了价格查处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的特点。复议前置,可以先通过复议解决专业技术性问题,有助于查明事实,使行政争议得以及时解决,也可以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价格行政处罚争议,行政复议先行处理,复议程序时限比诉讼短,既可以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又可以减轻法院行政审判的压力。

复议前置对执法人员的影响:

首先,鉴于复议机关、上级机关对价格行政处罚的审核、内部监督先于法院,因而极为关键,执法人员应充分重视价格查处中的各类指导意见(口径),如哄抬物价等。同理,上级机关应重视对基层的业务指导,避免出现对条款理解不一。

第二,价格执法程序上要准确把握,体现复议前置的特点。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救济权利告知,应明确复议的机关和复议期限,告知应先行复议再提起诉讼。

第三,复议前置客观上加速价格行政处罚的执行。依据《行政复议法》一般提出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即使加上复议期限六十日(也可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对复议决定不服十五日内提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还是短于其他行政处罚直接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六个月)。如果行政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六十日)内提出复议,并不需要等待行政诉讼(六个月),可大大缩短执行的期限。也就是说,强制执行的期限又缩短了。

总之,以上为学习交流体会,或许不够成熟,供大家探讨,欢迎文末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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