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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套利模式研究


一、信用套利


1、贷款信用套利

  

银行自身吸收存款较为有限,发放贷款规模也会受到限制。为了扩张业务规模,提高盈利水平,银行以自身信用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同业存单或者发行同业理财产品,并将筹集到的资金向客户发放贷款,由于银行的信用水平高于贷款客户的信用水平,银行的发行同业存单或同业理财的利率水平低于客户的贷款的利率水平,两者利差即是银行赚取的利益。



2、债券信用套利

  

银行以自身信用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同业存单或者发行同业理财产品,并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购买信用债,银行的信用水平高于发行信用债的企业信用水平,银行发行同业存单或同业理财的利率水平低于信用债的利率水平,两者利差即是银行赚取的利益。银行可以将信用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正回购,将融入的资金继续购买信用债,同时再次将购买的信用债进行质押,并将融入的资金再次购买信用债,依次循环,反复质押融资,借助杠杆赚取更多的利差收益。


3、同业存单信用套利

  

根据2013年1月起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同业业务的风险权重为3个月以内20%、3个月以上25%。



而常规贷款业务的风险权重很高,比如投向工商企业的,风险权重为100%,同时同业负债无需缴纳准备金,这就为同业理财产品的需求打开了大门;2014年5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但同业存单不在此规定范围内,这无疑为同业存单的井喷式增长奠定了政策基础。

  

由于大型银行吸收存款利率较低,富余了大量的低成本资金,中型银行以高于大型银行资金成本的利率向大型银行发行同业存单或同业理财,同时将融入的资金用于购买比自己信用水平低的小型银行的同业存单,这样实现了高信用等级银行套取低信用等级银行信用利差。


这种大型银行-中型银行-小型银行通过同业存单发行和购买逐级套取信用利差的链条可以延伸很长,资金流向信用水平低的银行,而低信用水平银行往往是规模较小的城商行和农商行,由于自身投资能力有限,将资金委托给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阳光私募等投资运作,即委外业务。


二、流动性套利


1、利率债流动性套利

  

由于期限越长,资产流动性越差,同时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也越大,因此利率水平往往越高,这是对流动性和风险的补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来套取利差,而且期限错配越大利差往往也越大,使得商业银行有着强烈的套利冲动。


银行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发行同业存单、同业理财购买长期利率债(期限往往会超过5年,甚至10年),将购买的利率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正回购(期限往往很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用融入的资金购买长期利率债;为了赚取更多的收益,银行再次将购买的长期利率债进行质押式正回购,再次用融入的资金购买长期利率债,依次循环,反复质押融资,借助杠杆赚取更多的利差收益。


如果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正回购的利率比长期利率债的利率低0.5个百分点,银行通过反复质押融资达到3倍杠杆的话,银行赚取的利差可以达到1.5%;通过反复质押融资达到5倍杠杆的话,银行赚取的利差可以达到2.5%。



2、同业存单流动性套利


从信用水平来看,高信用等级的银行发行同业存单的利率低于低信用等级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利率;但另一方面,从期限结构来看,由于存在流动性补偿,期限短的同业存单利率往往低于期限长的同业存单利率,这就使得同业存单不仅存在信用套利行为,也存在流动性套利行为,即银行发行期限较短的同业存单,并将融入的资金用于购买期限较长的同业存单,同时银行往往需要滚动发行期限较短的同业存单以覆盖期限错配。流动性套利使得低信用等级银行也可以向高信用等级银行套利,两种套利行为的同时存在使得同业存单套利路径更为复杂。


三、监管套利


1、规避信贷指标监管套利

  

我国银行业是监管最严格的行业之一,监管政策的变动对银行经营的影响较大,银行规避监管的冲动一致存在,监管机构和银行之间的博弈从来没有停止。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相关指标进行了管制,包括存贷比不得超过75%(于2015年10月取消)、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不得超过10%等,对于资本金水平较低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不得超过10%的监管规定会限制城商行和农商行对大型客户的贷款额度,为了实现对大型贷款客户的放款,商业银行就存在规避监控的冲动。商业银行通过运用信托、券商、基金的通道将信贷资产转化为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非标资产,实现对信贷指标监管套利。

  

以银信合作为例,银行需要向自己的大型客户授信客户融资,但受制于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不得超过10%,无法通过表内贷款科目实现正常放款。因此,银行以自有资金或者理财资金购买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完全遵循银行的投资要求,向企业发放信托贷款,最终银行在不占信贷规模的情况下,实现对客户的融资,规避了信贷指标监管的同时获得融资收益。现实中银行为了掩盖底层资产,模糊最终资金流向,往往会采取多层嵌套,相互对接,同时由于券商没有直接发放贷款的资质,又需要借助其他银行来发放委托贷款,因此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转非标资产时可能涉及多家金融机构。



2013年3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这限制了银信/证等通道业务的扩张,为了规避这一监管政策,商业银行通过同业之间的卖出回购将非标资产转化为同业资产。

  

银行甲将资管计划收益权卖断给银行乙,同时向银行乙出具收益权远期回购承诺函。银行甲利用卖断协议实现非标资产出表,降低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比例,实现“合规经营”。由于银行甲出具的远期回购承诺函,银行乙将所受让的非标资产计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银行甲“卖断+远期回购”的协议隐藏了非标资产规模,又降低了风险资产计提。



2、规避资本管理套利


2012年6月,银监会通过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对其他金融机构和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同时,2013年1月,银监会实施了国际新监管标准,


一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


二是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


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对于资本充足率较低的商业银行,为了维持资本充足水平,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补充资本、调整资产配置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是这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来说是操作往往比较麻烦且成本较高,因此部分商业银行通过转换债权类型,将信贷或类信贷资产转为风险权重较低的同业资产。

  

银行甲随着业务的扩张,风险资产规模增长较快,资本充足率较低且持续下降,受制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不能直接给自己的融资客户贷款。为了降低风险资产,银行甲通过银行乙的资金设立信托计划为银行甲客户融资,银行甲与银行乙签订即期受让信托受益权、远期付款的协议,若融资客户到期无法还款,银行甲承诺付款。


在该模式中,银行乙虽然作为出资方,但由于在贷款到期前银行甲无条件兜底承诺,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同业拆出科目,按25%的风险权重计提风险资产;银行甲作为兜底方,由于在当期实际未支付受让费,未将受让的收益权计入表内。而业务实质是银行甲对自己授信客户贷款,应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提风险资产,但通过该交易模式后,将信贷业务转换为同业业务,银行甲减少了风险资产的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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