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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惩戒权于教师,指向的是有法可依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有权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权力。可在现在语境下,教师行使惩戒权正在悄然流失———让孩子罚站,会被认为是体罚;训斥孩子,会被认为不尊重孩子的人格;把爱闹的孩子驱逐出课堂,会被认为是剥夺孩子的学习时间,甚至在有些人眼里,教师维护课堂纪律与秩序的行为,老师对学生的任何一种批评,都会被演化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导致了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畏首畏尾,“不能管”、不愿管、不敢管”的情况成为一种常态。
在真正的教育氛围中,对学生一定是有奖有罚的。也是维护师道尊严的一种具有体现。可问题是在今天的教育状态之下,教育这枚硬币似乎只剩下了“鼓励”、“赏识”的一面,“赏识教育”一度还成了一门红火的教育生意;可“惩戒”“处理”的一面,教师面对来自己社会舆论和家长的压力下,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敢轻易使用的,那怕是轻微的惩戒权也不愿出手。而国家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既是还惩戒权于教师,又是维护师道尊严的具体彰显。
在中国传统教育观念中,教书先生“戒尺”飞舞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和记忆。但在现代教育实践中,很多发达国家的教师都是有惩戒权的。例如在美国,学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后,分情节轻重可受到罚站、不许参加课外活动、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是30分钟等处罚。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甚至规定,教师可以用不超过2尺长、4寸宽的板打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五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这反映出古今中外,教师惩戒权都是具有的,在中国恢复教师的惩戒权,是完善现代化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还教师惩戒权,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惩戒权的实施对象、实施方式等等具体细节,并明确与细化惩戒的边界,让教师做到有法可依。而教育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让教师能管、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法律层面来维护现代意义下的师道尊严,有助于师道尊严的重新回归。(井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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