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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李霞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民事审判实践中,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包括1、受理再审申请启动程序难;2、审查再审程序不规范;3、法院裁定再审难;4、检察机关监督再审法院接受难等问题。这些可能导致人民群众质疑司法的公信力及司法效率,重复诉讼转信访案件不断增多,案件难以开展执行等问题发生。因此依法规范进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及办理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及避免跨级信访事件的发生。本文主要立足审判实践及群众诉求分析解决问题。

关键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执法不规范   检察监督

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意义

研究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首先要明白立法及实践设置该程序的意义及指导原则。总的来说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救济程序,是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并且符合法律规定,而设置的一个有重要意义纠错的民事诉讼程序。但从不同立场看,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侧重点及意义作用不同,因而导致观念及指导原则也不同。我简单分析如下:

(一)从法律的公信力及正确实施的角度看,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可能改变既有的生效判决,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必须按照民事一审及二审程序的法律原则及指导思想,作出裁决,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使得涉案的当事人信服法律的威严。从这个角度来说,必须做到有错必究,符合再审的尽快再审,还当事人一个公道,降低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律的不满情绪。

(二)从法院角审判角度来看,审判监督程序相当于法院承认以前判错了,要推翻本院或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及调解书。实践中,经过资深法官一审、二审甚至发回重审后一审、二审屡次审理后,生效判决绝大多数没有错误,再加上部分当事人为了拖延执行、恶意增加诉累或者因为对法律的不理解、不接受,部分法院法官存在先入为主的意识,不够重视审判监督程序,甚至当做信访窗口,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安抚性,处理此类案件不够严谨,未对当事人的再审诉求给与高度的重视。并且结合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指标来说,若裁定再审,将严重影响考核成绩,因此法院尽可能不愿提起再审,尤其是当事人的申请再审。

(三)从诉讼当事人及案外利害关系人角度来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类社会问题大量涌现。法院每年要处理庞杂的纠纷,新类型案件,新问题层出不穷,法院及法官办案压力日益增大,有些地方已远远超出负荷,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快捷,否则当事人也有很大情绪。而一方面民事诉讼的设计是由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承担举证义务,对普通群众特别是落后地区没有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举证观念不强,诉讼技巧较差,再加上部分私密性案件例如家庭纠纷、公司、合伙等经济纠纷时内部人之间的纠纷,难以提供部分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部分群众认为法院的裁判不符合事实或者判决不合理,特别是缺席判决中,未及时参加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因为一般都是被强制执行财产时才得知判决结果,而如果其持有的证据与判决结果不一致,其没有机会陈述辩论意见,故对审判监督程序寄予较高最后的指望,希望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判决,避免不合理的损失。

(四)从检察机关监督来看,一方面要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与法院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纠错与被纠错的矛盾。另一方面要回应申请人的合理诉求,确保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否则即丧失了群众的信任,难以交代,可能部分群众会将怨气矛盾转移至检察机关,造成检察机关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途径

(一)当事人如果认为有错误并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再审。

(二)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决定再审。

(三)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的纠错程序,在大量的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1、存在问题:当事人申请再审受制于原审判机关或者其上级法院的受理审查,而法院通常不愿及时审查纠正自己的错误,导致法院立案难、审查慢。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固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诉讼实践:有的法院办理审判监督案件没有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是参照过去的审判做法,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后进行分类,即认为划分为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及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客观地说,从提高答复效率来说,法院这种办事方式无可厚非 。但从当事人角度来说,这是法院法定最后的救济程序,总得经过严格规范的程序才能作出结论,而不是经过书面审查后认为再审理由不成立或者超过再审期限就拖延时间,然后简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实践中发现法院经常远远超过法定期限五日甚至拖了大半年时间不立案,只是向申请人口头答复在审查之中,导致申请人多次询问无果,出现急躁不满情绪。人民法院也没有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再审申请书,我们看见的案件中,很多法院只是给申请人做个笔录,审查一下证据就做出了答复;但是被申请人对此竟然不知情,根本不知道申请人去申请再审了,也不知道再审结果。另外客观地说,五日内送达的规定,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很难做到,大量案件集中受理,被申请人的地址不明,以及流动人口的增加,给有效送达带来很多压力。建议人大对此进行修订,要结合实际送达困难,采取电子送达等快捷送达方式,尽可能提高送达效率,建议送达时间修订为15日,这样法定的送达方式例如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等都有可操作性。

4、出现后果:这样既没有给申请人举证的机会,也没有让被申请人参与辩论,无法查清事实,导致做出的再审裁定结果不客观,显得过于草率,没有给与申请人合理的程序救济,导致实体权利难以实现,引起申请人的强烈不满,从而引发诉讼信访、重复诉讼、越级信访等事件发生。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四处状告仍然不得其窍门,当事人看找法院行不通,遂开始到政法委、人大、信访局、检察院等等部门反映问题,造成各部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待重复处理同一个涉诉涉法案件,而答复可能是引导当事人继续到上级法院反映解决问题,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5、解决措施:

1)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办理审判监督程序案件,通过程序的正义,力求追求实体的公平。法院应当依照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再审案件,向被申请人送达再审申请书,并在三个月内依照一审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保障双方当事人到庭,参照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进行办理。

2)发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积极作用,规范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以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发现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问题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以促进实现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公正。可以说,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程序的公正价值甚至大于实体的正义价值,因为没有程序的保障,就没有实现实体正义的可能性。只要认真开展了审判监督诉讼程序,甚至可以效仿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邀请律师等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信访局等部门参与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化解很多诉讼引发的信访事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1、存在问题:群众反映再审诉求难,受理难,程序复杂,但是不受申请人超过再审期限的限制,甚至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给予法院很大的内部纠错、自我监督权。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诉讼实践:实践中,碍于申请再审人反映再审的诉求很难反映给法院院长,而法院内部监督的局限性、法院院长、审判监督庭法学素养及法官责任心的层次不齐等问题及年底对再审案件考核的压力,很难由法院院长发现错误,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大量审判案件导致审委会的讨论存在困难,需要集中讨论一批案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再审案件审查的效率。

4、出现后果:再审审判立案难。

5、解决措施:检察机关进行民事审判再审程序立案困难,开展检察监督进行救济。

(三)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1、存在问题: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难。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诉讼实践: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处于绩效考核,虽然可能认可案件需要再审,但是总是抗拒,有种种借口不采纳。

4、出现后果: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程序难。

5、解决措施:需要检察机关巧妙斡旋,并依据立法采取上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的方式督促。

综上,随着法律不断修订,中央对检察机关的支持,为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受理审查审判监督程序,并积极采纳检察机关的合理建议。这样对于避免重复诉讼、信访案件的发生,对于当事人、法院及检察机关会产生双赢、多赢的有利局面,这样依法办案就是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治理,从而有利于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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