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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发《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小编:8月17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已批复的村庄规划成果进行评估,及时通报评估情况,督促地方加强过程监管。

全文如下:

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

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评估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 村庄规划范围为行政村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相邻若干个行政村为单元联合进行编制。

第四条 规划目标年应与上位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近期规划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3-5年。

第五条 村庄规划要坚持“多规合一”,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村民主体原则,充分衔接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严守安全底线,突出地域特色,聚焦实际问题,避免贪大求全,形成能用、好用、管用的规划成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符合《村庄规划编制规程》(DB35/T 2061—2022)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内容和深度可根据村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结合村庄特色,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安全和防灾、村庄未来发展趋势等,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盘活农村存量和低效利用土地资源,优化村庄空间布局,促进村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机更新。

第八条 严格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

第九条 因地制宜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表水体保护控制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重要控制线。

第十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科学确定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合理保障宅基地刚性需求,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规划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要求明确规划用途、强度等地块条件。

第十二条 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需求的村庄,应按要求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十三条 加强村庄风貌规划管控和引导,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村民生活习惯,明确建筑高度、建筑样式等管控要求,保护村庄特色风貌。

第十四条 对近期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作用途留白,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有用地兼容需求的地块,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可在规划成果中明确兼容用地类型和管控要求,作为规划实施管理依据。

第十五条 规划成果应科学合理、易懂易用。

(一)建设需求大、重点发展的村庄,应编制完整的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集、说明、数据库和其他成果等。

(二)建设需求小、非重点发展的村庄,规划成果可以“一图一表一库一规则”(即村域综合规划图、近期建设项目表、规划数据库和规划管制规则)的形式简化表达。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镇村联编、村村联编的方式,高效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按照以下流程依法报批:

(一)规划成果报批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邀请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相关部门和专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对规划成果进行技术论证;

(二)论证通过的规划成果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报批;

(三)规划成果经公示30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村庄规划成果(纸质、版电子);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议;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五)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八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内容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墙、上网”等方式进行公开公告,并及时将村民版规划成果移交村民委员会,加强村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村庄规划成果宣传和讲解,制定并发放村庄规划村民手册,供村民查阅使用。

第十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自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成果汇交要求逐级备案,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通过福建“阳光规划”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修改后的村庄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依法报批并重新汇交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不涉及突破原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底线管控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可制定村庄规划动态维护管理办法,明确动态维护适用范围、维护程序和审批流程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负责对村庄分类、分批编制计划进行统筹安排,保障规划编制经费。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建立驻镇村规划师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协助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动员村民、乡贤、党员等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并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主要内容和管制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编制。

规划编制单位应组建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包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多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划编制团队。

第五章 规划评估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已批复的村庄规划成果进行评估,及时通报评估情况,督促地方加强过程监管。

第二十六条 评估内容分为内业评估和外业评估。 

(一)内业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技术团队专业能力情况;

2、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情况;

3、成果质量和要件符合情况。

(二)外业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实施情况;

2、规划团队驻村服务情况;

3、村民满意度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结果予以全省通报。

第二十八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星级评定工作,围绕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规划服务、规划实施、公众参与等五个方面,评出一批规划编制实施“五星”级村庄,发挥样板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阳光规划”系统,逐步建立“一村一档”的常态化村庄规划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或上级部门发布相关政策或法律文件对编制和审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内容来自: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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