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受益人有哪些功能?
第一个功能:通过指定受益人,按照个人意愿转移资产,避免身后出现遗产纠纷。
广西胡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寿险,而受益人一栏填的却是父母,那配偶是否有受益权?答案是否定的。保单上受益人写的是二老,那二老就是保单唯一受益人。
财富的传承,特别是针对高净值人士,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将现金资产转移为保险资产后,通过指定受益人,可全额转移资产,就类似于立遗嘱,把钱交给想要交给的人。
如果保单中未指定受益人,那就麻烦了,身故金将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为了避免纠纷,保单最好指定受益人。
第二个功能:通过指定受益人,实现保险避税、避债功能。
保险法第73条规定: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即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而遗产继承人要在继承权范围之内,承担被保险人的债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我国未来开征遗产税,保险身故受益金是免税的,但作为遗产,需要征收遗产税。
经营企业并有债务的客户投保时,更应关注受益顺序:
胡先生是一位企业老板,妻子李某家庭主妇,没有固定收入,有二个孩子,资产颇丰,同时也欠了银行贷款2200万。
2014年5月,胡某因意外死亡,银行在对其债务追缴过程中发现,胡先生企业和家庭主要资产全部执行之后,尚拖欠银行贷款1000多万,随后,银行发现,胡先生早年在保险公司买的寿险保单,受益人为妻子李某,赔款共计700多万,于是,银行将李某诉之法院,主张将赔偿直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这700万赔偿款是否可以完全实现避债?
胡某在指定受益人时,稍有不慎,保险金就无法起到避债的作用。
胡先生所欠的银行债务,既然需要用其全部家庭资产来还债,说明其肯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双方有连带清偿责任。
妻子李某作为胡某身故受益人,取得700万保险赔偿金之后,这700万显然是李某个人财产,此时,银行可以主张要求李某承担其丈夫胡某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妻子李某必须清偿其自身负有的连带责任,保险避债完全无法实现。
正确的安排应该是:
指定二个孩子为身故受益人,这样,当胡某死亡后,根据保险法第42条以及保险法第23条第3款,保险赔款700万不作为胡某的遗产,由二个孩子直接取得。
这时,妻子虽作为二个孩子的监护人,拥有对该财产的实际掌控权,但因为财产所有权为二个儿子,不需要承担其父亲胡某所欠的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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