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制度演化小结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2012年4月6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至今已经四年有余,制度几经变化和发展,梳理其演化过程,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核定扣除的核心精神和操作流程。
一、财税〔2012〕38号文:核定扣除之雏形
1、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试点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核定方法—三种情况、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
①投入产出法
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②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③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 13%)
4、扣除标准
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②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③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规定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5、核定程序
①审核制: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A、申请核定
B、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②备案制: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核定扣除再明确
1、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2、明确38号文执行的行业范围
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3、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也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4、不再按照38号文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5、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三、财税〔2013〕57号:核定扣除放权 扩围
1、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
2、放权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3、扩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
四、北京试点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扩围“豆制品”
1、政策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扩围范围
自2014年7月1日起,北京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扣除标准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2)分:豆腐、豆腐干、豆浆、豆芽、大豆面条、腐竹、豆排卷、红腐乳
(酱豆腐)、青腐乳 (臭豆腐)、白腐乳、 酱腐乳、黄豆酱、甜面酱、生菜酱、 蒜蓉辣酱、南乳汁、豆豉(由大豆、大料、丁香、桂皮、小茴香、干姜、甘草制造)、火锅调料(由大豆、韭菜花、花生制造)、米醋(由碎米、稻壳制造)、料酒(由大料、小茴香、桂皮、花椒、丁香、干姜制造)、韭菜花、豌豆酥、脆脆乐 (脱水蔬菜、水果),确定了全市统一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二)北京国税〔2014〕35号公告:扩围“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政策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国税〔2014〕35号公告)
2、扩围范围
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北京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扣除标准
(1)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
应在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除标准备案手续。
(2)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①蜂产品;②酿造产品和相关产品;③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相关产品。
4、颁布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5、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附件《全市统一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的有关项目进行增补和废止:
①增补产品类型为“平汤叶湿皮”“平汤叶半干皮”和“平汤叶干皮”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②废止产品类型为“黄豆酱(由大豆、标粉制造)”和“干黄酱”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6号:
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6〕第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扩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政策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扩围范围
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扣除标准及方法
北京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实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
4、对1167号通知附件2和附件4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
①对附件2《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冰淇淋”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②对附件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沙棘籽油”“沙棘果油”“南瓜粉”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5、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附件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
①增补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②对附件5《全市统一的屠宰、肉类加工类产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西装兔”、“鸽子(去毛、去内脏)”“猪血”“猪毛”“腌腊羊肉”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五、财税〔2016〕36号: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简图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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