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警示录︱极少数退税干部吃里扒外 骗税分子骗税竟如鱼得水

当前,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内控制度建设,出口退税内控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防范涉税职务犯罪是其目的之一。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是涉税职务犯罪的罪名之一。经查询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发现,迄今为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而被判刑入狱的有五起案例。这些案例有以下几个共同点:一是税务机关内控制度缺失或失灵;二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钱财,心存侥幸;三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往往与其他罪相伴生;四是案发地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五是偶然因素导致案发。

虽然触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只是极个别税务人员,但是其影响恶劣,每次案发,均引起媒体的热议和舆论的关注。

古人云:“亡羊补牢,犹未太晚”,“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但愿各省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内控制度,也愿所有退税干部牢记以前的经验教训,作为今后履行出口退税管理职责的借鉴。唯有如此,才不枉费编者一番苦心!

案例一:吴某甲受贿罪、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案

一审判认定:

(一)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吴某甲于2004年至2012年在担任LA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副科长、科长、LA市YA区国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钱财及房产等,共计189.1692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二)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的事实

被告人吴某甲在担任LA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科长期间,负责对全市外贸型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进行审核,对全市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吴某甲在收受姜某1、姜某2给予的钱财后,对强发公司、宏发公司出口退税申报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放任不管,隐瞒情况,致使两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经吴某甲审核,强发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87.0842万元,经吴某甲复核,宏发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0.207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违反规定,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罪行,全部退赃、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受贿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对其所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八万元;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八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上诉人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书证等证据证明:强发公司和宏发公司都是国税部门重点关注并预警的企业,且两公司的出口口岸也是国税部门严格监管的口岸。两公司申报出口退税出现很多疑点,上诉人吴某甲徇私舞弊,并收受贿赂,放任不管,仍审核签批,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于2017年5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李某甲涉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受贿罪案

XZ区检察院反渎局侦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原为XC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出口退税申报复审、实地查看、退税预警评估等工作。

(一)贪污的事实

其利用其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模仿领导等人签字的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400余万元。

(二)玩忽职守的事实

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渝嘉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6217197.96元。

(三)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的事实

其明知渝嘉公司因涉嫌骗税被稽查后,徇私情、私利,仍对该公司出口退税予以复审通过,致使该公司再次骗取出口退税款6546427.84元。

(四)受贿的事实

其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万余元。

上述被告人李某甲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受贿罪。

XC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侦查查明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悉数采信认定,遂于2014年12月对被告李某甲涉嫌贪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受贿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祝某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受贿罪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玩忽职守的事实

被告人祝某自2000年6月起任XC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2011年1月开始分管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具体工作职责是:负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批,负责对出口单位供货企业函调文件的审批,对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日常履职行为进行管理监督等。渝嘉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之目的,该公司总经理黄某甲、副总经理吴某甲(均另案处理)时常宴请被告人祝某等市国税局负责出口退税管理的工作人员,并向祝某等多名税务工作人员行贿,被告人祝某在接受宴请并收取渝嘉公司给予的好处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放弃职守,未能认真履行对渝嘉公司管理监督职责。具体表现在:一是未组织、要求、督促XC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工作人员对渝嘉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未能发现该公司以自营名义申报出口实际没有参加经营、违规将空白外汇核销单和报关单给他人使用、从事“四自三不见”(“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企业、不见外商)的骗税业务;二是未认真审查渝嘉公司的申报退税资料,未能发现该公司申报退税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对该公司退税审批流于形式;三是将函调审批职能交由他人行使,对函调工作放任不管,导致未能按规定对渝嘉公司上游供货企业进行充分发函,未能发现函调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没有通过函调工作发现渝嘉公司上游供货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函调工作实际流于形式;四是未尽到对渝嘉公司预警分析、退税评估组织领导职责。被告人祝某从未对企业的预警分析报告进行查看,未能掌握渝嘉公司出口退税预警指标异常的情况,从而未开展对渝嘉公司的退税评估工作,未督促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查看、约谈、函调,从而未能发现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由于被告人祝某的上述失职行为,导致国家税款被骗,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672418.63元。

(二)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的事实

2011年6月底,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文要求对出口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渝嘉公司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同年7月7日,XC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立案稽查,由检查一科王某甲等人负责稽查。渝嘉公司被立案稽查后,其出口退税暂停办理。经稽查,甘肃嘉峪关睿华裘皮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向渝嘉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渝嘉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XC国税稽查局将稽查情况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行了通报。为恢复退税,渝嘉公司副总经理吴某甲多次找被告人祝某求情,先后三次分别送给祝某各3000元商之都购物卡及高档烟酒。9月底,被告人祝某在明知甘肃嘉峪关睿华裘皮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向渝嘉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渝嘉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在稽查尚未结束就擅自决定恢复对渝嘉公司的出口退税,使得渝嘉公司骗税得以继续直至案发。自恢复退税起,渝嘉公司又骗取出口退税6546427.84元。

(三)受贿的事实

渝嘉公司吴某甲为了公司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得到被告人祝某给予方便和关照,以及该公司在稽查和暂停退税期间,能尽快恢复退税,先后共向祝某行贿56000元。此外,东维铝业集团等单位为得到祝某在企业退税方面的关照,先后送给祝某购物卡、购物券合计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在分管出口退税工作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款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祝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祝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二、被告人受贿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赃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祝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祝某作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办理出口退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祝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祝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在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祝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二审中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

关于玩忽职守罪。根据XC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职能文件,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的职责是负责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反骗税检查;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祝某作为时任XC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的分管副局长,其所具有的职责是由其岗位和所分管的业务所决定的,因此,上述职责亦应是祝某作为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而其明知渝嘉公司是XC市最大的外贸企业,该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都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的货物及纺织品,渝嘉公司是关注企业,其上游供货产品属于关注商品,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安排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去该公司及其上游供货企业实地调查和查看;在对渝嘉公司的出口退税资料进行审批时,未按照规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上对退税业务进行电子签批,而是交由他人代为签批;在对渝嘉公司的供货企业进行函调时,放弃职守,将其函调的审批权交由他人行使,对函调工作不予过问。自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以来,其从未对企业的预警分析报告进行查看,未能掌握渝嘉公司出口退税预警指标异常的情况,从而未开展对渝嘉公司的退税评估工作。其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祝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认定其具有四项监管职责缺乏依据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税款被骗1200万元的经济损失的事实,有渝嘉公司骗取出口退税、国税相关人员任职期间造成损失统计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关于认定祝某给国家造成税款被骗1200万元的经济损失尚无生效判决为依据,不能成立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祝某于2010年至2011年多次收受渝嘉公司副总经理吴某甲的购物卡和购物券,在渝嘉公司被稽查期间,又收受吴某甲给予的9000元购物卡及2万元现金,答应帮助恢复出口退税。虽然恢复出口退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税务机关相关工作的分管领导,祝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渝嘉公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致使国家利益再次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祝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祝某没有收受渝嘉公司财物,因此不存在徇私情,恢复渝嘉公司的出口退税有多方面的原因,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稽查期间必须停止退税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受贿罪。原判认定吴某甲为渝嘉公司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得到被告人祝某给予方便和关照,以及该公司在稽查和暂停退税期间,能尽快恢复退税,先后六次向祝某行贿,共计人民币、购物卡、购物券56000元及东维铝业集团等单位为得到祝某在企业退税方面的关照,先后送给祝某购物卡、购物券合计15000元的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祝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受贿的事实部分不属实、部分属于人情往来的意见与案件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综合考虑祝某在玩忽职守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大小及具体的犯罪情节,可在原判基础上酌情对其再予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判决如下:

一、维持GD县人民法院(2014)广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受贿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赃2万元)。

二、撤销GD县人民法院(2014)广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祝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四、徐某甲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案

(一)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的事实

几年间,曾某荣、巫某强与巫某存采取假报出口的手段,通过BH的外贸企业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2147万元,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款损失1818万元。曾、巫的诈骗伎俩尽管拙劣,但却屡屡得逞,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原BH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徐某甲的“促进”和保护作用。巫、曾便利用他们与徐的关系,纷纷骗取了BH市诸多外贸公司的信任。

 徐某甲不但为巫、曾“穿针引线”,还为他们骗局中的漏洞极力遮掩。1997年3月,BH市国税局进出口管理分局对水产公司97-05批次的退税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徐某甲作为科室领导、退税负责人,在其申报材料中单证不齐全(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和专用缴款书),且在发函调查尚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竟大笔一挥,违规签署同意退税116.9万元的意见。同样情况徐某甲依样违规处理过多次。

1997年12月,在对水产公司、轻工公司的退税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工作人员指出退税数额较大且申报材料存在疑点,应发函调查。徐某甲对这套不起作用的“形式”似乎有些腻了,函也不发了,仅打个电话询问了普宁税务部门一下,就签署了同意退税的意见……

一般情况下,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申报材料即使是五六万元的退税额都要办一个多月才能拨回来,而与巫、曾等人合作的生意申报出口退税,上百万的金额不到10天就办好了,而且从没有手续不全要求补办的情况,让人感受非常“爽”。故吸引了一个个利欲熏心的“客户”争相与曾、巫做“生意”。

(二)收受贿赂的事实

曾、巫与水产公司做完第二单“生意”后,随即以感谢为名给徐送了一盒“茶叶”,徐“笑纳”了,后打开一看,内装两万元,但他没有退。几年来,曾、巫严格“兑现”他们给徐许下“1美元给1分钱”的诺言,源源不断地给徐送钱。至案发止,约送给徐35万元及手机等钱物。而且每次都送得很有“艺术”,即做完第二次后才给徐送上第一次的“手续费”,以此吊徐的胃口。徐某甲就这样被“钓”住了。

2003年4月中旬,BH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原BH市国税局进出口管理分局局长徐某甲有期徒刑4年。

 

案例五:宋某甲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滥用职权罪案

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一)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的事实

1996年11月,JN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负责人韩某(在押)到JN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该商贸分公司的名义办理1995年的退税业务,被告人宋某甲,原为JN市国税局原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原局长,其知到按照国家、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1996年4月15日后不得再受理企业1995年度的退税申报,而仍指使该局综合科科长刘某甲受理该退税业务,同时该刘将申报退税的时间改为1996年4月15日以前。另外,被告人宋某甲还违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报关海关及开出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发函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将盖有JN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章的空白函交给韩某,让韩代发。后由骗税分子陈某升(在逃)伪造了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及文锦渡海关的回函,通过邮局寄给了JN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该局根据回函,于1996年12月13日分二次将514.23万元退税款退到JN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在中信银行JN分行的账户上。此后,被告人宋某甲从1997年6月18日至12月30日先后六次以同样的方法为JN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审批了1995年的退税款1266.15万元。

1997年3月24日至5月8日,被告人宋某甲让JN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经理刘某君为韩某的公司代理退税,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分四次为JN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办理退税911.2万元,天桥分公司根据韩某的安排,将退税款全部汇往广东省潮阳华裕公司。

被告人宋某甲的上述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691.58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先后多次收受韩某等人赠送的礼品及应邀到珠海、北京等地游玩。

(二)滥用职权的事实

1996年5月,被告人宋某甲为解决该局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在无任何出口业务和申报资料的情况下,以给JN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预退税款”为名,通知该公司到本局填写了两份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填写了两份税收收入退还书,即1996年5月21日分两次先后退243.11万元和256.88万元,随后到市国税局和国库中办理了有关退税和退库手续。骗取了出口退税款计500万元,转入JN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的账户,想提取该款利息作为办公经费。后被告人宋某甲又指使该公司经理刘昌君于1996年5月27日转入JN瀚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佐罗得金店各100万元,1997年12月23日汇往北京骏贤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案发后,尚有295.09万元未追回。

JN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身为税务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徇私舞弊,严重违反有关行政法规:国税局国税发(1994)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准退税”、(1995)037号《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规定》第二条:“退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发函及收函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编号登记……”、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财税字(1997)14号《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五条二款:“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JN市国税局(1996)3号《关于认真开展1995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中“将整理齐全的单证于1996年4月15日前上报我局,4月15日后我局不再受理企业1995年度的退税申报。”等规定。被告人宋某甲置国家、地方法规于不顾,指使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999年11月17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甲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某甲不服,以“量刑过重”和“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00年1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链接:

A、《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B、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效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第二条第(十三)项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网、《税务》)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邱全宝(国税局长)玩忽职守、受贿案
财务人员经常触犯的16种罪
“索贿”招式大全(实务)
原创 | 串通投标案件无罪裁判要旨
职务犯罪中数罪并罚是否能适用缓刑|法纳刑辩
职务犯罪篇|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职务犯罪案例辩点总结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