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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十则
赵治刚
目录
正文 3
一、未能及时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和效力 3
曾艳、胡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3
二、关于交通事故的律师费和和代理费应当由肇事司机承担 3
(2018)沪0115民初98066号 3
三,受害人亲属护理的,可以按照亲属的收入赔偿亲属的误工费 4
1、罗美萍等诉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典案例 4
案 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6657号 4
2,叶路娣等与朱明益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507号 4
3.南克军与杨雷、徐冰、刘文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5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王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6
四,亲属护理不必提供票据 6
五、年满六十岁可以主张误工费 6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陈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
2.黄金定诉张红军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纠纷案   7
六、定残之日对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影响 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陈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七、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没有城乡区别 8
一、 试点适用标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9
八、出院之后的护理人数也可以鉴定。 9
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nglish 公报案例 9
九、交通事故中亲属陪护的交通费也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1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游上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
十、 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用过高,扣除非医保用药不支持 10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蒋四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0
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万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1
正文
一、未能及时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和效力
曾艳、胡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鄂民申4281号
2020.12.07
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虽然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警大队未能及时制作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效力不合法,原判决采信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曾艳有关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交通事故的律师费和和代理费应当由肇事司机承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5民初98066号
1、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即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孙启兵全额承担。
2.医疗辅助器具费。原告主张医疗费辅助器具费3,788元,有处方笺及发票联为凭,系原告实际损失,本院予以确认。
三,受害人亲属护理的,可以按照亲属的收入赔偿亲属的误工费
1、罗美萍等诉宣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典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3467834 声明
·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注>  侵权责任纠纷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注案由释义
案 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6657号
法院认为因处理交通事故及善后事宜,造成原告方的误工损失,现原告按误工证明主张实际的误工损失3453.34元,虽部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提出一定异议,但均未提供反证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以此3453.34元作为误工损失的赔偿费用予以确定。
2,叶路娣等与朱明益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507号
(1)麦金彩的误工费,受害人女儿麦金彩在深圳市安英灯饰商场有限公司工作,日工资为100元,故其误工费为100元×1天+300元×1天+200元×1天=600元。对原告提出麦金彩的误工费按10天计算为14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出6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受害人女婿朱平安的误工费,原告未能提供受害人女儿麦金彩与女婿朱平安的结婚证类婚姻关系依据,且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信反映麦金彩为未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据此辩解朱平安与受害人无亲属关系,该答辩意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提出受害人女婿朱平安的误工费为28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麦森荣的误工费,受害人麦先容的弟弟麦森荣在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担任民警,属国家公务员,2009年1月1日、2日节假日按休息或补休处理,不存在误工的事实,而2008年12月31日当天的误工问题,因其未提供有误工费损失的事实依据,因而,原告诉请要求赔偿麦森荣误工费,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上述,原告因受害人死亡办理其丧葬事宜的受害人亲属误工损失为600元。
3.南克军与杨雷、徐冰、刘文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 号 : (2001)白民初字第408号  审理法官 : 麻玉江    李强    康铁江    文书类型 : 判决书       审结日期 : 2001.12.19
审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 民事一审
【法院裁判】
一、被告刘文华赔偿原告南克军医疗费46821.6元、外用固定架使用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鉴定费260元、ICU护理费1800元、南克军误工费3796.58元、伤残补助费26538元、交通费1200元、亲属误工费3338元,以上合计85504.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徐冰、杨雷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王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11707号
根据王琼提交的劳动合同及误工证明,结合其工作性质及年龄、鉴定意见的误工时间,王琼主张误工费21000元不过分偏高,予以支持;
四,亲属护理不必提供票据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胡兆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民终137号
胡兆强系由亲属护理,故未能提供护理费票据,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胡兆强的护理费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年满六十岁可以主张误工费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陈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鄂01民终2647号
2021.03.03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年满六十岁,提供误工证明和银行流水也可以主张误工费
法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陈玉珍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居住在城镇,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因其定残之日时已满61周岁,故残疾赔偿金计算19年,经核算为85730.28元;关于误工费,根据陈玉珍提交的银行流水及误工证明,一审法院按照其月平均工资1500元,并依据鉴定意见的误工时间270日计算,经核算误工费为13500元;
2.黄金定诉张红军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纠纷案
经典案例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释义    案 号:(2008)内法民初字第2723号
审理法官:周振义 杨宗华 冯建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08.09.12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因人身损害引发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因此,对于农村那些六七十岁仍然靠从事种植、养殖等承包经营为生的老人,他们在诉讼中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六、定残之日对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影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陈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鄂01民终2647号
2021.03.03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在定残之日年满六十岁残疾赔偿金只能计算到80岁。
法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陈玉珍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居住在城镇,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因其定残之日时已满61周岁,故残疾赔偿金计算19年,经核算为85730.28元
七、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没有城乡区别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鄂高法〔2019〕15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我院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适用标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八、出院之后的护理人数也可以鉴定。
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nglish 公报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26702 声明
·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释义    审理法官:计宝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08.06.19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权责关键词:无效 合同 过错 无过错 证明 拘留 诉讼请求 陪审 简易程序 开庭审理 维持原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3期(总第185期)
九、交通事故中亲属陪护的交通费也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游上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释义        案号:(2020)闽09民终1205号
· 审理法官:彭祖斌 郑彦 孙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20.10.30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关于交通费,游上春对此虽未提供票据,但因事故致其九级伤残,前往就诊治疗、亲属陪护的交通费属客观必要费用,一审酌定2000元属其裁量范围,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十、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用过高,扣除非医保用药不支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蒋四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鄂民申2305号
2020.12.24
【裁判摘要】中国人保孝昌支公司再审申请提及的医药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计算不合法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判决,理由详细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万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鄂民申4250号
2018.12.24
【裁判摘要】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本案争议焦点为:紫金保险湖北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万红梅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条款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属格式条款,该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即为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申请人紫金保险湖北公司无证据证明已明示告知万红梅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其向本院提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中的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不能解释为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为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商业险合同中保险人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如果对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就是明显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有违公平和诚信。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就医期间大都急于接受治疗,系被动接受救治,无从选择治疗方案及用药,故本案所涉万红梅因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救治中实际产生的医药费用,应一并计入损失进行赔偿。此外,本案所涉调解协议系万红梅与范金文签订,万红梅并未放弃就非医保用药部分向紫金保险湖北公司主张的请求权。因此,二审判令紫金保险湖北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万红梅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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