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1)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释:是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是月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例:
郭某在2013年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从公司取得经济赔偿金90000元,而杭州市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是42493元,杭州市201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42493*3=127479元。由于郭某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低于127479元,所以郭某所得的90000元经济补偿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对于一次性取得经济补偿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以下部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但是事实上,由于上述费用一般在员工工资中已经予以扣除,所以在经济赔偿金中不用再扣除上述费用。
(4)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被解聘得人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平均。
具体方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
应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实际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所得额扣除数】*适用税率-速减扣除数)*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
这个计算公式看起来复杂,实际可以这样理解:核心还是月个税,月个税=(月工资-个税扣减数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减数。只是“月工资”用“(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实际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代替。也就是超过上限的部分按年分摊折算,当做一个月工资。最后,总个税=月个税*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N,N最大值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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