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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卡通–河北ET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京津冀旅游通卡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向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京津冀旅游通卡(以下简称旅游通卡)是由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专为旅游出行发行的一张多用途预付卡,该卡存储介质为IC卡,可在发卡机构签约的旅游景区、景区酒店、餐饮等附属旅游资源的特约商户处刷卡消费。

第三条 旅游通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放,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需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发行和使用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发卡机构购买旅游通卡,卡片充值金额必须为10的整倍数。

第五条  旅游通卡采用记名和不记名两种方式发行,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余额上限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余额上限为1000元。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购买旅游通卡,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实行实名登记:

(一)单位或个人购买记名卡。

(二)一次性购买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

第七条  实行实名登记时需提供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卡还需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它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等。
    第八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买。持卡人购卡不得使用信用卡。发卡机构对转出账户名称和账号,转入账户名称和账号、金额等进行登记。

第九条 发卡机构在收到购卡人的货币资金或不可撤销的划款指令后,向购卡人交付旅游通卡,并向申购人出具办卡凭证。

第十条 持卡人可以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处刷卡消费、查询余额等,但因各商户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各商户可以提供的为准。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增减变化请通过发卡机构网站(www.966009.com)查询。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使用旅游通卡过程中应保持其洁净和完整,不要弯折和划伤,避免接近高温、高压和磁性物体。因此造成的交易异常,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旅游通卡不可取现,不能透支,可反复充值使用,充值金额不得超过相关卡的限额。

第十三条 记名卡可挂失,可采用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时,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为申请书面挂失的,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记名卡只能挂失账户内资金,电子钱包内资金无法挂失。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不对不记名卡提供挂失服务,不记名卡遗失后造成卡内余额被他人使用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记名卡退卡办理:

(一)退卡应在购卡3个月后,退卡时须持卡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办退卡的,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单位名义购买的旅游通卡,只能由单位办理退卡手续。

(二)卡片完好无损、性能完好的旅游通卡,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退卡。

(三)卡片退卡金额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发卡机构将退卡金额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如持卡人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退卡金额将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单张卡片退卡金额在100元(含)以内的,可以使用现金赎回。

第十六条 旅游通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办理换卡手续。

(一)卡片有故障时,持卡人可到发卡机构指定受理点检测。

(二)在卡片质保期内,属卡片本身质量问题的免费予以调换。

(三)由于持卡人保管不当的原因损坏须换卡的,按本章程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换卡费用。

(四)发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故障卡内余额等值转入新卡。

第十七条 记名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为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机构提供激活服务。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按本章程第三章规定收取的费用,可开具发卡机构的发票。

第三章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旅游通卡收取费用标准:30/张。

第二十条 记名卡丢失,挂失时需支付服务费10/次。补办同等卡种新卡需重新缴纳工本费,原工本费不予归还。

第二十一条退卡时,收取卡内金额10%的手续费;卡内余额不足100元的,收取10元手续费,原工本费不予归还。

第二十二条 若卡面的完整性如出现了卡面模糊,划痕,重压,弯折,火烧,高温,水浸等现象导致卡片坏掉,换取新卡时需要重新缴纳工本费,原工本费不予归还。

第四章 发卡机构、申购人及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有权索取、留存并核实申购人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购卡规定的不予办理。

(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购卡资格。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机构有权对其提供的挂失、换卡等服务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四)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公司网站向持卡人提供有关旅游通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商户变更公告、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充值、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用卡事宜的查询给予答复。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履行作为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义务。

(三)对持卡人的申购资料和用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等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申购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申购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旅游通卡的使用范围、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二)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查询交易明细,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不承担其旅游通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挂失账户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申购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购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旅游通卡。记名卡持卡人如通讯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查询密码、交易密码、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记名卡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不得在发卡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旅游通卡。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四)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和解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予以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确定的时间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和营业网点予以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确定的时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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