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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推进统一票据市场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安排


关于票交所发【2017】45号文的解读


近日,上海票据交易所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165号),加快统一票据市场建设,发布了《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实施电子和纸质商业汇票交易融合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票交所发〔2017〕45号)。

票交所对于纸电票据业务融合的总体规划和近期实施安排如下:


一、

电子商业汇票交易融合项目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于2017年8月28日实施,实现纸电票据交易规则的统一。

(二)第二阶段于2018年国庆假期实施,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贴现后业务功能一次性切换至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实现贴现后纸电票据一体化处理。


二、

交易融合第一阶段

(一)业务规则的调整

1.电票交易双方无需再线下签订纸质合同。

2.ECDS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交易规则分别调整为交易系统转贴现和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3.ECDS发起回购式转贴现申请时,赎回开放日与赎回截止日应当为同一日期。

4.发起转贴现申请(含买断式和回购式)行为即为交易对话报价发起行为,不得主动撤回。


(二)业务流程的调整

金融机构通过ECDS发起电票交易申请和应答,电票数据实时同步并储存在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生成统一的成交单和结算交割单。


交易融合第一阶段是建立统一票据市场的重要一步,实现了纸电票据交易规则的统一。在交易融合第一阶段正式实施后,按《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开展电票交易业务。

目前未加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的ECDS参与者应按《关于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准备工作的通知》(票交所发〔2017〕37号)要求加入上海票据交易所。


三、

交易融合第二阶段

(一)系统业务功能调整

1.ECDS贴现后业务功能一次性切换至交易系统,会员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开展电票交易及后续业务处理,执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及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2.电票贴现和贴现前业务仍通过ECDS处理,遵守原ECDS贴现和贴现前业务规则。

电票贴现和贴现前业务在ECDS处理,贴现后业务在交易系统处理。


(二)系统接入方式

1.会员可以选择直连或客户端模式自行接入交易系统办理电票交易。

2.ECDS保留原有的集中接入和代理接入模式不变。

自2018年10月8日起,未完成直连接入工作的会员通过客户端模式办理电票交易,拟选择通过直连方式接入交易系统的会员应尽快开发内部直连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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