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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物业公司代收的居民供暖费,能否比照供热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

问题一

取得三家电信运营商开具的电子发票,如何查验?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三家电信运营商不再开具纸质普通发票(含自印)。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本公告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

问题二

纳税人从事经纪代理服务,取得手续费和代收转付收入,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差额扣除代收转付收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从事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三

物业公司代收的居民供暖费,能否比照供热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

对物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代为收取的居民供暖费,可比照供热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四

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办理纳税申报如何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第二条规定,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来源:北京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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