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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税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0个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在预收房款后按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时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预缴税款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本着不动产所在地财政利益保持不变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跨县(市、区)经营,均采取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总机构名义竞拍土地并支付土地价款,交由分支机构开发的,相关的土地价款是否允许在分支机构进行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总机构名义竞拍土地并支付土地价款,交由分支机构开发的,相关的土地价款允许按照政策规定在分支机构进行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第13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其中“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应按照营改増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剩余的规模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建设规模之和计算。

例如: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建设总规模10万平米,营改增后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剩余房产1万平米;该房地产公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开发的建设规模为5万平米,此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1万平米÷(1万平米+5万平米)]。

五、建筑业、房地产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筑业、房地产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但无法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能否按照临时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答: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但无法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可以按照临时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七、其他个人(自然人)发生的偶然性大额建筑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可以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其他个人(自然人)发生的偶然性大额建筑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后,可以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如何征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九、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是否属于出租不动产范围?所附着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该业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的税目注释,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按照出租不动产处理。所依附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该项业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十、营改增后,对于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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