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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实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和其他物品增值税务务处理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均依3%的征收率减按2%纳税,也可以放弃减税,依3%征收率纳税。放弃减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何时购入的固定资产均未抵扣过进项,所以销售时都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


一般纳税人企业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要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销售小汽车、摩托车、游艇。

销售2013-08-01之前购进的上述固定资产,依3%的征收率减按2%纳税,也可以放弃减税,依3%征收率纳税。放弃减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购进方就可以抵扣进项。

销售2013-08-01之后购进的上述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按17%征收。


因为在2013-08-01月以前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当时按政策未能抵扣进项,所以销售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此日期以后购入的均已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销售时也应正常计征增值税销项。


第二种情况:销售除上述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之外的固定资产。下称“其他固定资产”。

销售2009-01-01之前购进的其他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纳税,也可以放弃减税,依3%征收率纳税。放弃减税可以开具专票抵扣的规定同上。

销售2009-01-01之后购进的其他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纳税。适用税率使用说明同上。

同理,因为2009-01-01月以前购进的其他固定资产未能抵扣过进项,所以销售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此日期以后购入的均已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销售时也应正常计征增值税销项。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企业(含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如包装物等),增值税按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即小规模按3%征收,一般纳税人按17%征收。



三、销售旧货



旧货经营企业(含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均依3%的征收率减按2%纳税。

特别说明:这里所说的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公司。而不是指企业自己所使用过旧货。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包括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适用以上一和二的处理方式)。而旧货经营公司经营旧货则指的是一个行业行为,经营的不是自己企业所使用过的。



链接:


依3%的征收率减按2%纳税,应纳增值税公式=含税销售额/(1+3%)*2%



举例:



甲旧货经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不含税额3万元。另销售经营的旧货含税金额为3.09万元。以上业务应征增值税额?

答案:3*17%+3.09/(1+3%)*2%=0.57万元。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销售旧货及固定资产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表。可收藏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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