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易于认定劳动关系及维护劳动关系的长期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二倍工资、补签合同等法律责任。具体为以下三种情形:
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均为合法。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第二个月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视为第十二个月起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补签劳动合同。
可见,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否满了一年,劳动者均可主张二倍工资。但要注意仲裁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否则仲裁请求可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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