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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官方指导案例总结 民法(八)

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

涉及内容:违约责任(一)

1、《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5、《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6、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有无证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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