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讲座回顾|检察视角下的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究

       2024年4月23日,南京大学法学院以“检察视角下的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究”为主题于管理科学楼1205会议室举行讲座。本次讲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主讲,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王丽娟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春晓与谈。李峰副厅长围绕“未成年人司法的概念、理论基础和原则”“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模式”“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检察逻辑”和“检察视角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对策建议”四个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

 在讲座伊始,李峰副厅长对少年司法与未成年人司法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对“儿童”“少年”和“未成年人”三个概念进行了界定。他指出,尽管国外通用的称呼是“少年司法”,但相比于“少年”概念,我国现行法律部门基本使用“未成年人”概念,理由是我国国内对“少年”概念的界定不够清晰且范围较窄,难以覆盖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所指向的全部对象。由此,从符合我国国情的角度出发,李峰副厅长认为使用“未成年人司法”这一概更为准确。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

 在理论阐述中,李峰副厅长介绍了包括国家亲权理论、实证犯罪学理论(如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支持理论、紧张理论等)、教育刑理论和恢复性司法理论在内的未成年人司法相关理论,论述了未成年人司法的五大基本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双向保护原则、司法机关专门化原则和社会支持协同原则。李峰副厅长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公民权利的维护者,所具备的犯罪预防职能和法律监督机关定位使其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在历史回溯中,李峰副厅长介绍了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历程。在详细分析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发展模式的基础上,李峰副厅长讲述了我国自秦汉以来未成年人司法的历史沿革,指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在长期变动发展过程中,于不同历史时期呈现不同的面向。初期的惩罚·教育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处于教育感化不足、惩罚警示有限的两难境地,难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目的。

 针对惩罚·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我国从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中开始研究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中社会力量的介入。有学者提出,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兼具了福利模式的一些元素,其在一定意义上回应了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迫切需要。李峰副厅长将我国未成年人检察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萌芽阶段(1986-1992年)、探索阶段(1992-2002年)、深化阶段(2003-2012年)和加速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

 在逻辑建构中,李峰副厅长讲述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检察逻辑。首先,他对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检察角色进行了比较考察。例如美国早期的少年司法是以少年法院为中心,检察官的介入程度较低。然而,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检察官地位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州由检察官来决定是否对未成年人采取羁押措施,即先议权从法官逐渐交付到检察官之手,检察官对于起诉决定权掌握程度已经越来越强。法国设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官,一般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并决定案件最终是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李峰副厅长指出,我国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且在以依法惩治并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和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为目标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全方位参与。总体来说,未成年人检察的机构建设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已具有明显的优势,在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中,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在对策建议里,李峰副厅长从检察视角下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对策建议。他认为,应当在未成年人司法规定与理念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司法体制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具体说来,第一是保护·惩罚·福利·协作司法模式的构建。李峰副厅长认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模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司法模式,单一的惩罚或者保护或者福利都不足取。所谓“保护”,就是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利益全方位多角度的综合保护,这里特指广义的保护,包括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和双向保护等等。

对于罪错未成年人,要尊重其处置规律,设置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严格落实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坚持个别主义,采取合适的分级干预措施,精准帮助未成年人疏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实现再社会化,避免重新犯罪。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方面,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要进行有效的保护救助,包括经济赔偿、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身体救治、精神抚慰等方面的救助。第二,是从程序抽离到法律建设。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成熟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制的重要标志就是将社会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审理程序从成人刑事司法中抽离出来,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在我国制定一部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考虑到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专门条款散见于相关法律中,且都属于正在使用的法律,建议将相关的法律条文加以整合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加以改造和制定,以体现未成年人司法规定的可操作性。推动构建一个集实体、程序和组织为一体的未成年人司法,重点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刑事处罚制度、监护干预制度和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救助机制等。

在与谈环节,陈爱武教授和马春晓副教授两位与谈人就李峰副厅长的报告内容,结合各自在研究中的感悟进行了深入探讨。陈爱武教授谈到,未成年人司法设计构造以刑事司法为核心,同时涉及较多社会法领域。检察机关全方位地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现了其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担当,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检察机关职能的特殊性写照,彰显了中国特色与中国智慧。

 马春晓副教授以“为何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是检察主导而不是司法主导”为引,在回顾检察系统发展史的基础上,指出未成年人基于其成长特殊性,在犯罪治理上有着不同的侧重,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及治理逻辑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不谋而合,这也是中国特色的由检察主导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重要原因。

在总结阶段,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王丽娟对整场讲座进行概括,李峰副厅长厚实的理论积淀与丰富的实践经历让本场讲座充满思辨色彩,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系列讲堂取得良好的效果,期待李峰副厅长再来讲演,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ND

图片:王强

文字:吴锶楠

编辑:邓志源

审核:王强、邓志源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最高检新闻发布会聚焦未成年人保护这些热点问题
北大法学院在线讲座第13讲:期待可能性的司法适用
澳科大法学院讲座 | 朱明勇:刑辩新概念
让制度纠正错案成为司法“新常态”
“一体化”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 理论集萃 · 法律新视界
浅谈恢复性司法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