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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鹏鹏:借鉴域外经验推动量刑建议精准化

借鉴域外经验推动量刑建议精准化

 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施鹏鹏

来源:检察日报 2019.6.10

  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典型的协商型刑事司法制度,允许被告人“以认罪交换减刑”。量刑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最主要的协商对象,承担着促成合意与彰显公正的双重重任。精准的量刑建议不仅能够为法院审判提供参考,提高审判效率,也能够令被告人真正认同刑罚结果,在实现刑罚价值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讼累。因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是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质效的关键。域外的一些代表性国家,尤其是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对于类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范围、考虑因素与折扣幅度等均有所规定,以便指引量刑建议的提出,也为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公正性提供保障。

  在法国,典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称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该程序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五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在该程序中,量刑建议由检察官提出,被告人需在十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该建议,待双方达成量刑合意后再交由法官审核。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方面享有较大的裁量权,“可建议执行一个或数个主刑或附加刑”。但法律也设置了若干限制:(一)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性质及幅度应合乎刑罚个人化的原则,充分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格、收入及负担等;(二)如果检察官建议执行监禁刑,则刑期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超过当处监禁刑刑期的一半;(三)如果检察官建议执行罚金刑,则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罚金数额;(四)如果检察官建议适用无缓刑之监禁刑,则应向被告详细说明量刑是否立即执行或传唤至执行法官前以确定刑罚的执行方式。对于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合意,法官需着重审核如下三个基本要点:其一,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其二,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适当性,即所建议之量刑是否与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人格相匹配;其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是否合乎公正程序的要求。

  在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可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另一类是犯罪性质较为严重或者犯罪嫌疑人较为危险的案件,如黑手党组织的犯罪、以勒索或者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绑架、惯犯、职业犯以及累犯等,但这些案件只有在“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二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前提下方可适用。在这些案件中适用辩诉交易时,控辩双方可协商的量刑范围是“替代性刑罚或减轻1/3的财产刑,或者适用监禁刑”,这也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范围和幅度划定了界限。已达成的辩诉交易需交由法官审查,审查重点包括:能否排除存在无罪的条件;进行辩诉交易的合理理由;结合刑法规定(即《意大利刑法典》第133条)审查辩诉交易刑期是否实现了量刑适当。

  德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指刑事协商程序。该程序由法官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依照法定规则适用。刑事协商程序启动后,控辩审三方以商讨会议的形式进行量刑的磋商,原则上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的评价以及一般性的量刑评价规则给出刑罚的上限和下限。但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也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法院可以考虑双方意见重新提出量刑建议。虽然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法官并无强制的约束力,但如果检察官能够提出有关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辅助证明己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那么法官采纳原有量刑建议的可能性较大。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均应当遵守《德国刑法典》第46条所规定的量刑原则,以犯罪分子的罪责为基础,考虑犯罪动机、行为方式、行为后果以及事后弥补损害的措施等因素,衡量应当判处的刑罚。在协商程序中不允许在没有减刑理由的情况下违法减轻量刑,否则将构成上诉审中撤销根据协商作出的判决的理由。此外,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达成协商时,可以给予被告人20%至30%的减刑折扣,超过此限度时通常被视为非法。

  在英美法系,美国作为辩诉交易的起源国,带有最原汁原味的“交易”色彩,控辩双方经由“讨价还价”达成一致的交易方案,不仅内容种类繁多复杂,范围、幅度也未有明确的法律限制。虽然也有法官进行事后审查的机制,但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往往保持消极的姿态,仅进行表面的监督。因为通说认为,法官不宜介入辩诉交易的协商过程,以免破坏辩诉交易的自愿性。因此,美国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方面的裁量权极大,且大多不为法官所干涉。英国接受辩诉交易的实践后,构建了认罪答辩程序,并对检察官的权限进行了诸多限制。尤其在量刑建议方面,英国立法针对认罪答辩中的宽大量刑幅度作出了规定,如果是在治安法院量刑,根据《治安法院量刑指南》第3条的规定,治安法院最高可以因为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而给出高达1/3的量刑折扣;如果是在王室法院量刑,根据《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144条的规定,允许法院在考虑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意思表示的阶段和环境两方面因素的情况下判处不低于刑期4/5的刑罚。

  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量刑仍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化的量刑建议离不开量刑事实的证明和法定量刑规则的指引。从法、意、德三国类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量刑建议的提出要求和事后审查要求可知,量刑建议得到采纳的前提是合法性和适当性:前者要求遵循刑事实体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宽大量刑的规则,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从宽理由作出从宽处理;后者则要求罚当其罪,应当考虑具体案件情况,尤其是犯罪动机、犯罪后果、被告人品质、补救行为等因素,作出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量刑建议。而为了证明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检察机关应当说明前述宽大量刑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即使与被告人达成量刑合意,也不能放弃调查证据的权力,只是证明对象的重点转移到了量刑事实上。此外,也可以借鉴大多数代表性国家对于量刑折扣幅度的规定,将我国宽大量刑的幅度限定在1/5~1/3左右,以避免恣意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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