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由申请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如出院证、结算单、合作办报销凭证,患者及户主的身份证、户口村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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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对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上报办事处民政办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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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户调查。办事处民政办对上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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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批后,由办事处民政办通知该户到县民政局领取大病医疗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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