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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金观察】不良资产证券化还需跨越四道坎

  今年2月,央行、发改委、银监会等八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据悉,近期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六家商业银行作为首批机构已正式试点,试点规模约为500亿元。这标志着在事隔十个年头之后(2006年12月底,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率先开启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进入重启新阶段。


  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能力、盘活存量金融资产意义重大。但也存在几大障碍,未来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顺利发展。


  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的意义


  受经济进入新常态和实体经济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等多重因素影响,近年来,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有所下降,迫切需要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避免经济陷入“经济下行—不良高企—银行惜贷—信贷紧缩—周期波动”的恶性循环。因此,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意义重大。相比银行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渠道,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独特作用。


  一是提高不良资产流动性和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渠道有三种:清收重组和减免,自主核销,以及不良资产对外转让。清收重组需要银行一对一地与债务人进行商谈,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将耗费大量时间和资金;债务减免主要针对重点国有企业,该方式不具有普遍性。自主核销主要指银行用坏账拨备来抵消不良贷款,这不仅会造成银行利润下降,还使得企业债务问题显性化。同时,监管层对自主核销的条件要求严格,整个流程耗时较长。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主要指银行将不良资产大批量的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但在目前不良资产规模较大且未来还可能进一步上升的背景下,资产管理公司的承接能力有限。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不良资产快速出表,避免对商业银行资本金和利润的侵蚀,及时腾出信贷空间以支持信贷结构调整,并有助于化解不良资产快速处置压力和回收之间的矛盾,并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二是有助于改善银行期限错配风险,盘活存量金融资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将银行持有的非流动性长期资产进行出售,降低了短借长贷的期限错配风险。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实现上述功能的同时,还有利于调整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周转效率。对企业来说,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避免银行盲目抽贷和惜贷,达到盘活存量金融资产的目的。


  三是有助于分散金融体系风险,丰富金融产品供给。不良资产证券化将不良债权转化为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将潜在风险分担给愿意承担的投资者,有利于缓解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的压力,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新的金融投资产品。从国际经验看,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工具。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技术,有效解决了商业银行破产倒闭等引发的经济金融危机。此外,美国还通过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有效拓宽了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解决了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在德国,自2000年以来,德国中小企业银行开始联合德国各类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便利。2015年年底,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化规模为7178.89亿元,占国内债券市场规模不到2%,占GDP的比重约为1%,远低于美国的60%,也低于日本的3.6%和德国的2.8%。


  面临四道坎


  我国上一次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已建立起了初步的制度基础,积累了相关的市场经验和监管经验,时至今日,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条件已基本成熟。但是总的来看,未来在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需要跨越以下几道坎。


  第一道坎:配套法律制度的健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和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如果缺少相关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局部风险很容易扩大为系统性风险。2012年,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出台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但同时也给不良资产证券化带来了阻碍。该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对10户/项以上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时,必须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这一规定限制了市场参与主体的参与程度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范围。特殊目的载体(SPV)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中介,SPV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作用仅是收购不良资产并对其进行打包、证券化后出售。而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要求,公司成立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3000万元。由此可见,SPV在实际运作上依旧存在较多法律障碍。


  第二道坎:市场需求相对不足的窘境。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取决于有无相应的市场需求,受我国金融结构长期以银行为主体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市场需求的培育仍然任重道远。一是参与主体单一。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仅限于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商业银行持有产品份额占到一半以上,券商、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不高,多数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暂无参与资格,风险依然集中于银行体系内部。二是参与主体专业化程度不够。大多数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无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与交易的经验,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在不良资产组包、发行和交易等过程中容易发生操作风险。三是产品流动性不足。由于参与主体和产品种类单一,发行规模较小,投资者一般会长期持有产品,降低了产品交易程度,不利于市场发展壮大。


  第三道坎:定价技术和市场管理能力需提高。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化的定价主要基于资产组合未来现金流收入,这些现金流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定价过程具有较强主观性,折价过低会降低商业银行的回收率,折价过高则会降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因此合理的定价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发行的前提。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的定价尤其困难,这主要是由于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收更加不确定,加大了估价难度。


  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还涉及大量的中介机构,包括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担保和保险机构等。不良资产回收状况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基础资产本身,也取决于交易中所有第三方的表现,例如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等,潜在的道德风险使得不良资产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更加复杂。同时,在定价所需的基础数据方面,因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未经历完整经济周期的考验,全面的基础资产违约、提前还款和回收的历史数据获取较为困难,评级机构很难对产品进行准确评级,而中介机构也无法构建合理的定价模型,制约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第四道坎:监管协调应加强。作为一项复杂的金融技术,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发行、审批、交易、信用评估等多个环节,既涉及到信用风险的评估,也涉及到不良资产的定价,每个环节都需要多个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协调成本较高。


  如何保驾护航


  从国际上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建立风险隔离制度是根本保证,信用增级技术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前提,广泛的市场参与主体十分必要,良好的风险控制是关键。借鉴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未来还需要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第一,建立健全配套法律法规。首先应解决SPV设立和运营的法律障碍,规范SPV在证券化过程中的行为。参照欧美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构建符合现阶段发展需求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形成统一的监管框架。出台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及时公开并反馈至各参与主体,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第二,加快市场需求和供给主体培育。在确保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不良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准入门槛,推动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既包含发行方的多元化,也包含投资者的多元化。放宽对券商、保险、基金投资范围的限制,为证券市场培育更多的投资者。加快培育证券化所需的中介机构,如信用评级和增信、资产评估机构等,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第三,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督协调。透明良好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建议切实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全面披露基础资产情况;提高评级机构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参与度,发挥专业力量和监督作用;由银监会牵头,成立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等机构参与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监管协调小组,加强协调。


  对商业银行而言,要抓住不良资产证券化机遇,加强自身信息系统的升级与完善,提高对不良资产的跟踪能力和数据搜集能力,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合理估价创造条件。长期看,还需提高投行化运作能力,充分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和手段,提高证券化发行等中间业务的创收能力。(作者: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李佩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博士王晟先,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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