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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当事人在他案中的自认事实能否作为本案自认事实?

问题:当事人在他案中的自认事实能否作为本案自认事实?

解答:当事人在他案中的自认事实,相对本案而言属于案外人自认,应当仅作为一种证据材料,并无本案诉讼上自认效力。因此,当事人在他案判决中作出的自认事实不能成为本案自认事实,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九条【举证责任免除规则】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经典案例

·湖北孝感中院判决黄涛诉杨林堤防段买卖合同纠纷案

——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

【裁判要旨】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属于免证事实。但另案生效裁判基于自认所确认的事实,在本案中的证明力应依自认效力规则判断。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他案中的自认,不能直接当做本案中的自认,这种案外自认应当仅为一种证据材料,并无诉讼中自认的效力,除非第三人认可,否则该自认不能对第三人和法院产生的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在其他案件判决中作出的自认事实,并不必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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