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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在法院执行案件中,许多案件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由此,给债权人造成了困难,转让债权,是债权人解困脱困,盘活资产的方式之一。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可以依法转让。债权转让对债权受让人有所限制,就是债权受让人无权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申请再审。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审查变更申请执行人主要审查以下几点:首先,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完毕之前;其次,债转双方自愿且不存在争议;第三,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第四,履行了通知被执行人的义务。第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权转让双方符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就应予支持。本院认为,首先,从法律效力上讲,法院判决书与合同都有约束力,而法院判决书不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不特定第三人也有约束力,具有绝对性。法院判决书的效力强于合同的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义务,不仅是违约行为,更是违法行为,被执行人违法在先,不得排除、限制申请执行人维权自救的行为。其次,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关于排除债权转让的约定,同样具有相对性,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结合善意保护的原则,合同内的约定只能对合同的当事人以及明知此约定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反之,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是金钱给付义务,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会给债务人增加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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