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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因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解除合同,亦应根据自身过错情况承担合同解除责任
【关键词】
租赁合同 过错责任 违约行为合同解除
【案例索引】
贵州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继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177
【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导致本案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是黄灿、杨代祥、太白大酒店的违约行为。2.荣兴公司、令狐昌鹏、何继群出租涉案房屋没有过错,且未影响黄灿、杨代祥、太白大酒店的正常经营。3.一、二审法院将房屋租赁过错与合同解除原因混淆。4.一、二审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适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从该租赁关系解除的过程看,2016年7月2日,荣兴公司向黄灿、杨代祥发出《催交房租通知》表示,如黄灿、杨代祥不在2016年7月22日前一次付清下欠的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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