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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2009年“十个典型案件”评选结果揭晓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获悉,为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展示执法办案成果,市工商局评选出“天津市工商系统2009年度十个典型案件”。这十个典型案件涵盖了工商系统依法履职查办的主要案件类型。

  一、工商河西分局查处的赵世发擅自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案:当事人赵世发系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天津地区的区域代理商。其在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及天津分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于2009年5月23日、24日在天津大礼堂举办了由经销商、代理商、直销员参加的“富迪健康科技天津地区经销商29期培训会议”。同时,在会议期间以每张门票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售票1613张,得售票款80650元。除去场地租金40000元,此次会议当事人实际收入为40650元。工商河西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650元,罚款50000元。

  二、工商宝坻分局查处的北京龙耀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案:当事人北京龙耀东方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客户信息,通过电话向客户推销商品,电话订货后以快递的方式销售商品。4月20日,该公司通过电话以“北京收藏家协会、收藏品推广中心”的名义向宝坻区林某推销“伟大祖国”纯金银纪念章、“名家十二生肖”纯金镶和田玉纪念币。林某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信以为真,并订购了“伟大祖国”纯金银纪念章1套,每套价格4980元,“名家十二生肖”纯金镶和田玉纪念币4套,每套价格7800元。双方约定于4月23日在宝坻区某宾馆交易。4月22日,该公司经理从北京朝阳区马店邮币市场购买“伟大祖国”金银纪念章6套,每套价格750元,“名家十二生肖”金镶玉纪念币4套,每套价格850元。转天,便来到宝坻送货。在交易时,被工商执法人员查获。经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结论为:当事人所售标称为纯黄金、纯白银的“伟大祖国”金银纪念章实际为镀金、镀银制品;标称为纯金、和田玉的“名家十二生肖”金镶玉纪念币材质实际为大理石,镶嵌金属为镀金制品。工商宝坻分局依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北京龙耀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予以没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伟大祖国”金银纪念章6套、“名家十二生肖”金镶玉纪念币4套,并处罚款100000元。

  三、工商南开分局查处的戴薇无照经营、涂改营业执照案:当事人戴薇其营业执照于2007年12月26日被工商和平分局吊销。2009年初,其在白堤路某公寓内开始经营闭路摄像头,并从天津鸿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3次购进摄像头34个,进货款共计4664元。因“天津展晟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参加年检,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所以当事人便私刻了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的工商年检章,并将2006年度、2008年度的年检章加盖在已吊销的“天津展晟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上,以“天津展晟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塘沽区飘飘香茶城等三个单位口头签订了销售安装34个闭路摄像头的协议,总标的6866元。工商南开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2元,同时罚款10000元;对涂改营业执照行为罚款40000元。

  四、工商东丽分局查处的家得宝(天津)商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当事人家得宝(天津)商业有限公司自2006年至2008年间,与天津市炬燎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供货商签订商品供货合作合同,对首次进入其超市的供货商收取进店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供货商在该公司一个分店的预计销售额确定,进几个分店收取几份同样的进店服务费(家得宝(天津)商业有限公司在天津设有5家分公司,内部称为5个店),收取的费用不单独开具发票,而是与其他费用合在一起以展示费的名义给供货商开具发票。实际上并无相应的支出,而是将收取的该费用作为公司利润,直接记入公司账目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里。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收取了天津市炬燎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供货商首次进店服务费200,706.25元。工商东丽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工商塘沽分局查处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天津市滨海分公司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条件案:当事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天津市滨海分公司自2008年3月为辖区一“黑网吧”提供网络信号接入服务。截止案发时,获违法所得33735元。经调查取证,工商塘沽分局依据有关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3735元,并罚款20000元。

  六、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查处的天津医药集团连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天津医药集团连锁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开始销售“P-EU天然植物化妆品”,并于2008年11月开始在其市内69家连锁药店发放“P-EU欧洲天然植物化妆品”的印刷品广告。经调查核实,其广告上标注的“国家专利号:ZL 02 2 72479.6”并非其P-EU化妆品的发明专利,而是一种“化妆品磁化容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且只有部分P-EU的化妆品容器采用了这种技术。又查,P-EU其生产厂家为天津桑坦德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和其商品的包装上提到的“P-EU源自欧洲的天然植物化妆品,其应用诺贝尔奖的AQRPAORINS肌肤细胞输水管技术获得唯一专利……”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其真实性。当事人通过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国家专利号、制作成分、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0元。

  七、工商河东分局查处的天津河东和协医院虚假宣传案:去年9月间,天津河东和协医院在没有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和引进欧美高效抗毒生物制剂的情况下,在本市某报纸上发布该院有“结合欧美进口高效生物免疫抗病毒制剂静滴血透克毒”,以及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内容的广告。工商河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罚款20000元。

  八、工商西青分局查处的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使用禁止生产销售的建筑材料案:2009年8月,天津钢铁有限公司反映,杨柳青镇大柳滩村东的南水北调天津市1段四标施工现场发现有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螺纹钢筋。接报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该处确有涉嫌擅自使用天津钢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螺纹钢筋28捆。经查,北京中福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柳某于去年8月1日与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项目部物资部长尚某联系,要向其南水北调天津市1段四标工程供应Φ16螺纹钢筋62.74吨,价格是4700元每吨。柳某在位于北辰区顺义道的中储南仓分公司院内以450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螺纹钢筋62.74吨,卖方说明此批钢筋均是大钢铁厂的,但并没有提供相关手续及证明材料。8月3日,由卖方负责送货到工地现场,柳某以现金形式在现场付清北辰卖方货款282330元,后与卖方失去联系。施工现场安某、张某负责过磅收货。至查获止,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购进擅自使用天津钢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螺纹钢筋准备使用到建设工程中。此批钢筋共计28捆,重62.74吨,钢筋本体标记刻痕“TJD”及“3x16”字样,且挂有两张印有“天津钢铁有限公司”字样的标牌,经天津钢铁有限公司鉴定为非该公司所生产的产品。8月5日,由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试验中心抽检上述钢筋,得出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合格,至查获止,此批钢筋尚未使用且货款294878元未付。8月24日,工商西青分局对上述钢筋进行抽样并委托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二十四站进行材质检测,并于当日得出检测结论为“按GB 1499.2-2007标准检验合格”。当事人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购进擅自使用天津钢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螺纹钢筋准备使用到建设工程中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工商西青分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擅自使用天津钢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螺纹钢筋62.74吨(28捆)的行政处罚。

  九、工商北辰分局查处的钱四平委托他人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当事人钱四平在西藏拉萨市天海建材市场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经营中,发现在市场上见到“强力”牌胶合板销售较好,但自己又找不到“强力”牌胶合板货源。2009年1月,其在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他人印制“强力”商标3000个。2月,当事人到河北省文安县左各庄镇文安县铭阳制板厂订购8600张胶合板,并将3000个“强力”商标交给文安县铭阳制板厂负责人王某,要求王某将“强力”商标贴在当事人委托加工的8件共1720张胶合板上,并支付42000元为胶合板货款。3月22日,王某将该批胶合板运到天津市北辰区南仓储运材料场,准备运往西藏拉萨西站交付当事人。3月25日,工商北辰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发现该批胶合板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便联系“强力”商标注册人,经商标注册人鉴定,该批1720张胶合板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于是将该批胶合板实施扣押。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胶合板1720张,同时罚款80000元。

  十、工商河北分局查处的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当事人经天津办事处在津运作,于2007年5月,通过给付米兰超市的天津市米兰商业有限公司等3家超市,每家进店费5000元、促销员管理费200元,使“米兰”的3家超市与天津万佳润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将施恩系列奶粉的11个单品议入“米兰”的3家超市;于2007年5月,通过给付“乐购”超市在津的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等4家超市,每家进店费26400元,使“乐购”这4家超市与天津万佳润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及附件,将施恩系列奶粉的22个单品议入“乐购”这4家超市;于2007年7月,通过给付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进店费283500元,使“华润万家”超市与天津市茂达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供货合同》,将施恩系列奶粉的18个单品议入“华润万家”超市在津的18家门店和唐山的3家门店,共计给付进店费404100元、促销员管理费600元,将其产品议入超市28家门店,使其经销商天津市茂达食品有限公司、天津万佳润泽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超市的供应商。当事人为了销售商品,以“进店费、促销员管理费”的名义给付对方财物,是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河北分局责令其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通讯员王毅鹏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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