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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1分钟被辞退!餐饮老板你还真的不能任性

2018-08-06 16:55 来源:猎聘人才官

员工不服管,辞掉!员工上班玩手机,还顶嘴,炒掉!做了餐饮老板真的可以这么任性吗?小心摊上事!

01 和离职同事吃顿饭、迟到1分钟,这些竟然都能成为被辞退的理由?  

之前有则新闻报道说员工和离职同事吃了顿饭,发了个朋友圈,老板看到后立马将当天参与聚餐的所有员工都辞退了。这件事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老板也被称为“最任性的老板”。

而在餐饮行业,一家牛肉火锅店的服务员因为不喜欢店里的工作氛围,提出了离职申请,老板以没人为理由一直拖着不放人。结果,某天这位服务员因为上班迟到1分钟就被老板辞退了。

辞退时,老板说把工作服洗干净送回去就能领工资,结果一直拖着不给。服务员去讨薪,却被老板的儿子给打伤入院……

因为和离职同事聚餐、上班迟到1分钟就能被辞退,老板真能这样任性炒掉员工吗?

02 员工想辞退就辞退?餐饮老板千万别因任性摊上事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企业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情形。对于非过失性辞退,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非过失辞退员工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便是非过失辞退条件的满足。《劳动合同法》关于非过失性辞退条件的规定如下:

1

在试用期内,企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录用条件的设计十分重要,对此,企业应当明确录用条件,将其向员工公示并存档,以备不时之需。

2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规章制度要合法而且详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企业在证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3

员工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重大损害”?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企业应予以明确,尽量避免“泛泛而谈”,从而导致在发生争议时处于不利境地。

4

员工存在兼职行为,且该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企业对兼职行为提出异议,员工拒不改正,企业可解除合同。对此,企业最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兼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企业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证明兼职行为是否对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也无须提出异议。

5

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注意的是,只有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才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6

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而至于员工被劳动教养,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企业也可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03 关于非过失性辞退,企业具体操作指南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企业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情形。对于非过失性辞退,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非过失辞退员工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便是非过失辞退条件的满足,《劳动合同法》关于非过失性辞退条件的规定如下:

①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企业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医疗期满。对此,原劳动部《企业职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各地对于医疗期有具体规定的,则需要按照当地的标准计算医疗期。

二是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何谓“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企业职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有详细的说明,而各地一般也有地方性规定就此作出规定。因此,企业HR应该熟悉上述规定,以灵活应对,寻找突破口。

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对此,企业负有举证责任。何谓“不能胜任工作”?这就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每个岗位、职位的工作任务。

二是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员工若无法胜任工作,也只有在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后,其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企业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③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企业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仅是企业方面发生变化,如:企业被兼并、企业迁往外地等,而且包括员工方面发生变化,如:员工身体情况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关于从事某项工作的标准。

二是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切记要先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企业应该注意,以上员工对非过失性辞退亮红灯,即使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企业也不能辞退这些员工,以免“引火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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