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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丨中亚五国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前景—乌兹别克斯坦篇

乌兹别克斯坦地质图

(地测部 刘亚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乌兹别克斯坦)地处亚洲中部偏西,东临吉尔吉斯斯坦与塔吉克斯坦,北部、西部同哈萨克斯坦毗邻,南部与土库曼斯坦、阿富汗接壤。乌兹别克斯坦夹在阿姆河和锡尔河两河流域之间,全境地势东高西低,平原和低地位于西北部景色单一的克孜勒库姆沙漠,东南部位于天山山脉和吉萨尔—阿赖山脉的西缘,著名的费尔干纳盆地和泽拉夫尚盆地就位于此。乌兹别克斯坦国土面积为44.89万km²,人口2800万(截止到2010年1月1日),首都为塔什干市。乌兹别克斯坦经济在中亚地区比较发达,其综合国力居中亚地区第2位,在中亚五国中经济最为平稳。

一、矿产资源概况

乌兹别克斯坦在大地构造位置上处于乌拉尔-蒙古巨型构造带中,主体属南天山晚海西褶皱系。矿产资源丰富,境内已发现118种矿产,其中已开采利用的有60余种。全国有1800多个矿床和近1000个远景矿点,现已探明1500多个矿床,其中油气田188个,煤矿3个,贵金属矿床48个,有色、稀有和放射性金属矿床43个,黑色金属矿床5个,非金属矿床37个,矿山化工原料矿床22个,宝玉石矿床30个,各类建筑材料矿床525个,淡水和矿化地下水源地357个。其中40%以上的探明矿床已投入开采。其中对于乌兹别克斯坦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是金属矿床、石油天然气、矿物废料以及地下水。乌兹别克斯坦的金、铀、铜、岩盐与钾盐储量位居世界前列,其中金储量名列世界前五名,产量居世界前十位,铀的储量和产量均已跻身世界十强之列。在中亚国家中,乌兹别克斯坦石油储量占第二位,仅次于哈萨克斯坦,天然气储量少于哈萨克斯坦与土库曼斯坦,居第三位。

二、主要金属矿产

在乌兹别克斯坦的金属矿产中,资源最丰富的当属金和铜,分别有世界级的大型矿床穆龙套金矿和阿尔玛雷克斑岩铜矿。

1、金

在已证实的储量中,乌兹别克斯坦金的储量居世界第4位,而产量居世界第8位,每年生产黄金80多t。目前乌兹别克斯坦的探明金储量1700t,预测金储量5300t,储量在100t以上的大型金矿约有10个。该国的黄金生产有两种矿源:一种是独立金矿的开采,已开采了48处金矿床,其中岩金矿床43处,最大的是穆龙套金矿,其次是扎尔米坦金矿;另一种伴生金矿矿源,从阿尔玛雷克铜矿及其他矿山回收金。金矿床集中分布在3个地质经济区:克孜尔库姆区(穆龙套、缪田拜、楚库尔库多克、阿吉布古特、阿曼泰套、科克帕塔斯、道格兹套等矿床),萨玛尔罕区(扎尔米坦、古茹姆赛、萨尔米奇、比兰、玛尔占布拉克等矿床),近塔什干区(科奇布拉克、凯拉嘎奇、克孜勒阿尔玛赛、考尔德、皮尔米拉布、古扎克赛等矿床)。穆龙套金矿是一个世界级的巨矿,自1969年开采至今已有43年了,开采了25%以上的储量。该矿床的探明金储量约2000t,平均品位3.5g/t,远景资源量5000t。而据负责该矿勘探的Рахимов院士介绍,按目前的年产量(50t),穆龙套金矿床可以开采250年,即12500t。该矿建有采、选、冶的产金联合企业—纳沃伊采金联合厂,矿山开采采用大型露天采场和地下坑采并举。该矿的贫矿、尾矿储量占总资源量的32.98%,英国Htmk矿业公司占有3.37%的贫矿石储量,美国Newmont(纽茂特)公司与乌兹别克斯坦Zer-avshan(泽拉夫尚)公司合作成立的泽拉夫尚-纽茂特公司占有贫矿石储量的4.51%。对于贫矿石,上述公司多采用堆浸法回收黄金。其他重要的金矿还有扎尔米坦金矿,为乌兹别克斯坦第二大金矿床,探明金储量340t,远景资源量400t;道格兹套金矿,探明金储量361t;科奇布拉克金矿,探明金储量160t,平均品位10-12g/t。

穆龙套金矿

2、银

进入乌兹别克斯坦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的银矿床有26个,分为综合性矿床和单一银矿床两种类型,其中80.4%的储量集中在综合性矿床中:卡尔玛库尔、巴拉卡里、乌奇库拉奇、汉季扎矿床,产在金矿中的有科奇布拉克、克孜勒阿尔玛赛、穆龙套和其他矿床。19.6%的储量产于单一银矿床中:努克拉空、科斯玛纳奇、奥克热特佩斯银矿床。现在已知的单一银矿床都是近年来在穆龙套金矿区找金矿时发现的。阿尔玛雷克斑岩型铜矿中集中了庞大的银储量。

3、铜

乌兹别克斯坦铜资源比较丰富,为其优势矿产,有铜矿床和铜矿点900余处,探明铜储量有2500多万t,主要储量集中在阿尔玛雷克铜矿区的卡尔玛克尔与达利涅耶两个大型综合性斑岩铜矿中。目前卡尔玛克尔矿山正在生产,该矿探明铜储量1150万t,产量约占乌兹别克斯坦铜矿石产量的85%。阿尔玛雷克铜矿区的矿石中还伴生有金、银、硫、碲、硒和铼,伴生有益组分的价值占产品总价值的一半。该区铜矿资源潜力相当大,已经开采了近60年,才开采了总储量的20%左右。

阿尔马雷克矿区

4、铅、锌

乌兹别克斯坦是原苏联第三大铅锌生产国。境内的铅锌矿床的工业类型有:碳酸盐岩中的层控型铅锌矿床(乌奇库拉奇、库列储拉克)、矽卡岩型铅锌矿床(库尔加申坎、库梅什坎)、火山岩中的黄铁矿型多金属矿床(汉季扎、恰克恰尔等)。探明铅锌储量主要集中在乌奇库拉奇矿床(300多万t)和汉季扎矿床(70多万t)中。汉季扎矿床的矿石中还伴生有铜、银、镉、硒、金、铟。

5、锂

在塔什干州的碳质凝灰粉砂岩中,发现了一个火山成因的锂矿床—沙瓦兹赛,其证实的氧化锂储量超过12万t。伴生组分:氧化铯(3200t),氧化铷(8900t)。该矿可露采,采用无废料加工工艺,可回收78%的锂盐,顺便生产硫酸钾和硫酸钠,选矿尾矿可用来生产水泥。

6、钨

乌兹别克斯坦已探明了5个大型矽卡岩型钨矿床:良加尔、因吉奇卡、凯塔什、雅赫通、萨尔加尔东矿床。目前已知的钨矿床和矿点90%以上属于矽卡岩型的白钨矿矿床。有3处钨矿山在生产:一处是穆龙套金矿中的伴生钨,另两处为中部的因吉奇卡矿和凯塔什矿。

三、地质工作程度

地质工作程度是矿业勘查开发的基础,乌兹别克斯坦的地质研究程度较高,境内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和航空磁测、重力测量于20世纪80年代已全部完成,其中重要地段还进行了1:5万航空磁测和重力测量。在基岩区,1:5万的区域地质调查也已全部完成,许多重要矿产的远景地带还进行了更大比例尺的地质调查。

四、矿业管理

1、矿业管理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矿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是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以下称“地矿委”),管理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颁布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地下资源法》(以下称“地下资源法”)。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①开展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以加强及扩大矿山开采业与加工工业的原料基地;②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与地质研究有关工作的行业间协同;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及机关开展的地质研究进行国家监督;④建立国家矿产资源与地质构造数据库并保障该数据库的正常运行;⑤制定地质研究、地下资源利用与保护领域内的国家政策,实施矿山关系领域内的国家管理;⑥分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地质研究程度;⑦与相关部委、国家地方权利机构、其他单位一起制定关于矿产-原料基地利用、加强、扩大与改善、合理与综合利用战略的建议,及基于此目的所必须的国家投资与其他投资的规模;⑧在权限范围内编制及核准地质研究工作规划与开展方面的标准与规范;⑨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核定程序对提供利用的地下资源块段数量进行国家核算、对地下资源块段的使用权进行国家登记、对地质研究方面的工作进行国家统计。地方管理机构负责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与监督;土地分配的审批;参与关于原料基地开发、地下资源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在实施中进行管理;如果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人类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或对环境造成危害,地方政府有权中止地下资源使用方面的工作。

2、矿业权类型及期限

乌兹别克斯坦的矿业权包括矿产资源地质研究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

地质研究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对规定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展普查、评价、勘探工作,地质研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开采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对规定区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加工。开采许可证的期限由矿产资源开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

资源使用者在完成许可证上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在许可证到期前的6个月内向乌兹别克斯坦地矿委提出延长许可期限的申请,地矿委在其提交申请后的30天内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获得地质研究许可证后并投入勘探工作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获得此地块开采许可证的特权。

3、许可证授予方式

乌兹别克斯坦《地下资源法》与《关于地下资源区块使用权授予程序与条件的条例》规定,矿业权是在公开招标或者直接谈判的基础上授予。通过直接谈判的方式发放许可证是由乌兹别克斯坦地矿委,根据自然人和法人的申请办理。对于贵金属、稀有金属及指定类型的矿产资源的许可证,由地矿委提交议案至乌兹别克斯坦内阁,而对于油气资源许可证,需由地矿委与乌兹别克国家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共同提交议案至内阁,在内阁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发放许可证。

4、投资政策

为了扩大对外联系,发展对外经活动,鼓励出口、吸引外资,乌兹别克斯坦自独立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外国投资法》和《外商活动保障法》。这2部法律对外商的主要规定和优惠有:①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建立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其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优惠;②外国投资者可掌握、使用和分配自己的投资和投资活动中所取得的利润。根据投资者的决定,具有掌握、使用和分配投资及其利润的权利;③国家保障并保护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国有化,不征用外国投资;④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及国家政权机关无权干涉依法经营的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⑤外资企业有权自由出口自身产品并进口生产用所需产品,无需申领许可证。

5、资源使用税和专门收费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税法典》规定,资源使用者需支付以下赋税:①资源使用税;②超利润税;③红利(Бонус),包括规定红利与商业发现红利两种。资源使用税的主要征收对象是所有自然资源开采企业。不同矿种税率不同,如金5%,银8%。2007年1月,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降低部分矿产的资源税:将石油资源税税率从35%降至20%,凝析油从32%降至20%,天然气从58%降至30%。超利润税对所有纳税人均定为50%,不同矿产品的纳税基数不同:每吨铜售价超出4000美元、每千立方米天然气售价超过130美元、每吨水泥售价超过9万苏姆征收超利润税。

规定红利是指资源使用者一次性支付的用于矿产资源普查、勘探、开采的固定费用。具体数额根据资源开发合同而定。如:对油气、黄金开采合同确定的红利税额为1万倍最低工资;对黄金以外的有色、稀有和贵金属开采合同确定的红利税额为1000倍最低工资;对非矿产材料开采合同确定的红利税额为100倍最低工资(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法定最低工资约为25美元)。在许可场地范围内或者补充勘探过程中的每次商业发现都需缴纳商业发现红利。每次商业发现红利为所开采资源总价值的0.1%。

五、乌兹别克斯坦矿业投资环境分析

1、有利条件

1)有大量矿产资源远景区和已发现矿床未被开发。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有三分之二的矿产远景区和55%已经勘探的矿床未被开发,因此其开发潜力较大,投资机会自然也就增多。

2)地质工作程度较高。地质工作程度是矿业勘查与开发的基础,乌兹别克斯坦的地质力量在中亚是较强的,地质工作程度较高,这充分保障了地质资料的可靠性与可信度,对矿业开发非常有利。

3)政治因素稳定。乌兹别克斯坦现任总统伊斯兰·卡里莫夫,在苏联时期就担任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后,卡里莫夫又当选为共和国第一任总统,并且一直连任至今,因此,国内政局较稳,对投资有利。

4)国有企业私有化。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正在加快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步伐,将一些国有矿山企业的股权出售给私人投资者,其中也包括一些大型的垄断企业。

5)外资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外国投资是乌兹别克斯坦的一项重要国策,《外国投资法》和《外商活动保障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总体上对外国投资者是有利的。

2、 不利条件

1)法律政策的不稳定。法律和政策的稳定及持久性是矿业投资者非常看重投资要素之一。但乌兹别克斯坦在此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以资源使用税为例,过去乌兹别克斯坦的资源使用税在世界上属于较高之一。后来为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将资源税税率普遍降低。随着近几年国际矿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矿山企业成为主要受益者,其政府为从中得到更多利益,又大幅提高资源使用税税率。这使得一些企业不堪重负,生产积极性降低,于是乌兹别克斯坦政府于2007年又对资源使用税进行调整。2011年又取消贵金属出口免税政策,征收20%的增值税。以上均说明乌政府政策多变的特点。采矿业是一个投资期长的高风险行业,投资者最希望的是有一个长期稳定的政策环境,政策不稳定自然加大了矿业投资的风险。

2)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上,常以总统、内阁规定等文件来调节外商和外贸在该国的活动,使得规定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另外,该国在执法中随意性很大,这对外商投资影响很大。

3)政府办事效率低下,官僚主义较严重,腐败、索贿、受贿现象严重,由此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加大。

4)运输不便。乌兹别克斯坦是内陆国家,设备和产品进出受制于第三国,要交过境费。

本期稿件由第三小组采

 组长:刘亚辉 / 主编:任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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