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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将房子留给孙子并进行了公证,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呢?

刘某从小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在刘某十二岁的时候,父母因车祸双双去世。两位老人考虑到年事已高,万一身体出现点意外,有些事情可能会比较麻烦。于是,在孙子年满十八岁的时候,就留下遗嘱,将房子给孙子所有,并且老两口还带着孙子,一起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没过几年,刘某的爷爷奶奶先后去世,刘某就带着公证书去办理遗产的过户。但房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刘某,因为刘某的姑姑和叔叔还在,他们作为法定继承人,也应当签字才行。

刘某的叔叔和姑姑知道遗嘱的事情后,坚决不配合,并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刘某爷爷奶奶的房屋。

【法院最后认定】

遗嘱虽然真实的,但已经失效,刘某不能依据遗嘱取得房屋。因为刘某未在公证遗嘱生效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爷爷奶奶关于房屋的赠与,所以遗赠未生效。

【法律分析】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遗赠“这个法律概念。什么是遗赠?它与其他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什么区别呢?为什么老人留下的遗嘱法院不能支持呢?

要讲清楚这个问题,还得先说一下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

、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孙子并不是法定的继承人。

二、什么是遗赠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就本案来讲,即使刘某能提供经过公证的遗赠,但是,由于刘某不能证明他已经在知道后两个月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所以,刘某爷爷奶奶的遗赠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启示

凡是涉及财产处理的遗嘱、遗赠、夫妻财产分割、离婚协议等事项,尽量委托律师办理,因为这些事情都是专业性很强的文书,非法律人士要搞清这些东西很难,不能道听途说,更不能查一些法规就认为自己懂法了,其实完全不是。

最后,单就上述案例而论,公证处作为专业的公证机关,明明知道老人的遗嘱属于遗赠,有没有尽到提示注意义务?虽然无法从判决内容看到相关表述,但是综合本案情况,公证处应当是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这种情况下,公证处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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