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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微博上一个帖子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广州的乐乐(化名)本是幸福的待嫁女孩,她正与男友筹备婚礼,但男朋友提出拒绝在房产证上加她名字,于是她提出一系列婚前要求,让男方觉得接受不了。
女方条件简单来说是婚后只出50%作为共同开销,男方支付房贷。各位朋友您觉得这样的要求过分吗?房产分配是恋人或夫妻双方关系发展与未来生活所必须考虑清楚的问题,毕竟买房对普通人来说是一生的大事。一栋房子背后牵扯着的可能多个家庭的和谐与幸福,所以千万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在房屋分配问题上一定要慎重考虑。
由恋爱或婚姻关系引发的房产分配问题数不胜数,曾经相爱之人因为房子闹到法院,对簿公堂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珊珊、阿豪于2011年年初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阿豪于2012年2月起搬到珊珊租的房子开始与珊珊同居生活。
然而,2013年3月份,公司的一纸调令让阿豪前往外地工作,两人天各一方。珊珊、阿豪曾于2013年10月份办理定亲仪式,眼看着就要步入婚姻殿堂。但由于珊珊、阿豪没有在一起工作,致使感情渐渐淡薄,双方于2014年10月份分手。
两人曾于2012年同居期间以珊珊的名义购买了广州市南沙区某处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65055元,首期付款为205055元,阿豪出资15万元,余款55055元由珊珊支付,珊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阿豪在与珊珊同居期间曾委托单位将其于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的工资收入115072元直接划到珊珊的银行账户内。
分手后阿豪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分割房屋;珊珊返还其从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份工资及奖金共115072元。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阿豪与被告珊珊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规被告珊珊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贷款由被告珊珊继续支付,被告珊珊向原告阿豪支付房屋补偿款295067.93元。珊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的重点在于对同居关系生活期间,双方购置登记一方名下的财产该如何认定。由于《民事案件案有规定》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确定为独立案由,且司法解释也对解除以夫妻名义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因此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与购置的财产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通常来说,如果你婚前买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房子是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你不想自己的婚前房产变成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就需要这样做:婚前一方全额买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动产权证上不能写另一半的名字,这点是关键);婚前一方买房,支付首付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一般认定房子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当然了,在夫妻双方协商下,可能情况会有所不同。还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这从法律上来说也算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前订立财产协议,并且进行公证约定为个人财产。
二、婚后买房怎样才算个人财产呢?
1、婚前有财产协议
婚前签订财产协议并经公证的话,那么在婚后,财产将按照财产协议执行,当一方使用财产协议中约定的个人财产买房时,房子就属于个人财产了。
2、婚后买房有协议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可以签订购房协议,可以约定房屋产权归哪一方所有,在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即可。在办理房产时,将公证书交给不动产权证办理机关,这样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3、父母买房赠与子女
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支付全部房款的,并且在进行产权登记的时候,是写在自己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举个例子,房款是男方出的,不过是由父母出面全款买房,然后赠与男方,购买行为是男方父母,房产登记的是男方父母的名字。
然后在买下的房子之后,再进行赠与手续的办理,在受赠人一方写上男方的名字,这样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不可以离婚平分,婚前的财产,离婚时对方是无权分割的。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这类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产权是否一定就归首付一方呢?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和分割呢?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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