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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更细更严 补缴税款不得超过15天
      9月24日,全国贯彻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宋兰正式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将于2002年10月15日实施。该细则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其他财产”应包括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同时税务机关有权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纳税人出境。

  宋兰表示,新实施细则使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长期未能解决的重大难点问题得以突破 。该细则明确规定“其他财产”包括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对有关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做出了最长不得超过15日的规定。今后,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纳税人出境。(信报讯  贺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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