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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还款责任。

出借人、名义借款人、实际使用人共同签订借款协议,说明出借人对实际借款人的借款事实知情。从法律关系上讲,双方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而名义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没有实际参与借贷合同的履行活动,也没有受益,更不存在担保的作用,其无非是因为信誉或者其他资质,而成为中间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必须采取书面和肯定担保的单独意思表示。

所以,名义借款人既不是借贷关系的实际主体,又不是担保人,因此在有三方共同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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