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差异分析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常见的调整事项的例子如: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销售退回;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帐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通过上述帐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3)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4)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如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
从税收的角度上看:非调整事项不需要调整报告期的会计报表,因而不会产生纳税调整问题。而属于调整事项的,都应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已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日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作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额重新编制会计报表,以便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为相关可靠的财务信息。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一般都涉及到损益调整,因而必然产生相应的纳税调整问题。
例:1997年11月乙公司销售给丙企业一批产品,销售价格25000元(不含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售成本20000元,货款于当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
贷:应收帐款 29250
借:坏帐准备 146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62.5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67.3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67.68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70.1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70.12
借:盈余公积 355.52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5.52
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略)
差异分析
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顾名思义,所谓调整事项就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按照
就上例而言:在会计上应将库存商品和应收帐款冲回,同时将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以前年度(1997年)损益的调整项目;而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销售退回必须调整当期损益,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的当期(1998年)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所得确认时间上的差异,在某些情况下往往会造成应纳所得税额计征数的差异,如两个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或者某个年度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等。
税收上,必须按照实际发生原则确认收入和扣除成本费用。属于1998年度的经济业务,应当确认1998年的所得。对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应在资产实际发生减损的年度,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扣除。对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应当在实际赔偿的年度申报扣除。对销售退回而影响当期所得的,应当计入实际退回年度的所得额。
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下面我们结合“45号”文件的精神,以资产减损为例加以分析
第一, 当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发生了报废、毁损、坏帐,或发生永久性、实质性损害时。此时,会计核算中转销的财产损失或全额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能否在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结束。如已结束,则不得追溯调整会计报告期所对应纳税年度的税前扣除金额,也不得要求退还报告期所得税额,资产减损的金额应在最终实际发生的本年度作税前扣除。如果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则资产减损金额可以作为报告期所对应纳税年度的税前扣除项目,但是,如果税法规定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财产损失在汇算清缴期内未报经批准的,仍不得作税前扣除。因客观原因或税务机关原因等导致的滞后审批,应待批准后再作抵退税款处理。
例:甲企业在2001年末积压了一批原材料,价款50万元,在
调整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9500
存货跌价准备 1755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此时,假定甲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尚未结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未作调整前的2001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企业原先按税法规定未将存货跌价准备在税前扣除,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7.55(100+17.55)万元,所得税费用及应缴所得税为38.7915万元。现甲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起财产损失扣除申请并获批准,则非但原先提取的30%存货跌价准备可作税前扣除,资产负债表日后调增的另70%的财产损失也可在税前扣除。重新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9.05(117.55-17.55-40.95)万元,所得税费用及应缴所得税为19.4865万元,在原先计算的结果上应调减19.3050万元,正好为税前扣除财产损失58.5万元所对应的所得税额。调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30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30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6450(409500-1930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6450
借:盈余公积 32467.5(216450*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2467.5
在作上述处理后,
假定甲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虽未结束,但上述财产损失因故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则甲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结转的财产损失40.95万元及原先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原先计算出的所得税费用及应交所得税38.7915元保持不变。因而应将第一步所作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95万元直接转入利润分配,并调整利润分配的有关数字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9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9500
借:盈余公积 61425(409500*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1425
在作上述会计处理后,
如果甲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则甲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结转的财产损失409500元不得在2001年度税前追溯扣除原先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也未在税前扣除。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类似于上例,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财产损失585000元可作为2002年实际发生的金额,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并全额调减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增资产减损金额,会计核算中的处理方法一般为补提资产减值,会计核算中的处理方法一般为补提资产减值准备。在这种情况下,资产损失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提取的减值准备均为会计估计的结果,那么无论企业是否还处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原先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及调增的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得在报告期税前扣除,原先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及应交所得税保持不变。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可参照前两例的相关办法。
非货币性交易的差异分析
非货币性交易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双方均要作视同销售的处理。如果换出的是存货,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存货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如换出的是不动产,应按计税价依“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如换出的是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应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所得税方面:按照公允价(计税价)与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的,对于收到补价的一方,在确定资产转让损益时应当注意:补价是由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取得的,因此,对换出资产已确认了计税收入和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补价收益就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就会重复计算收益,已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补价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例: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100件(帐面价100元/件、公允价115元/件)与乙企业交换原材料
甲企业帐务处理:
甲企业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585/100*115=5.09%,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借:原材料 9576.30
银行存款 585
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1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995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76.30
585-585/11500*10000
税务处理:调增所得额11500-10000-76.5=1423.70(元)
通用帐务:
借:原材料(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减去可低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
乙企业:
借:原材料 105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5
贷:原材料 1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 1870
银行存款 585
税务处理:调增所得额=11000-10000=1000(元)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整体资产转让
例:甲企业向乙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转让,转让前甲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转让前甲企业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资产 | 帐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负债及权益 | 帐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货币资金及应收帐款 | 400 | 400 | 负债总计 | 1200 | 1200 |
固定资产 | 1000 | | 所有者权益 | 300 | 400 |
累计折旧 | 200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 800 | 850 | | | |
存货 | 300 | 350 | | | |
合计 | 1500 | 1600 | 合计 | 1500 | 1600 |
经评估,甲企业的净资产为400万元,即对甲企业所有资产和负债重新评估后的净增值额为100万元,全部作为对乙企业的投资,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后享有乙企业40%的股权,投资前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9.5
负债科目 1200
累计折旧 200
贷:固定资产 1000
存货 3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其他资产科目 400
如果投资的次年转让该项股权,取得转让收入700元。
会计:转让收入700-500=200
税法:转让收入700-500+459.5-359.5=300元
乙企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帐(公允价值),这里应按评估价值入帐。另外,新介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或股票发行溢价部分)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征所得税,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设应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为X,则有:
X/(500+X)=40%
X=333.33(万元)
借:固定资产 850
存货 350
其他资产科目 4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
贷:负债科目 1200
实收资本(股本) 333.33
资本公积 126.17
根据规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对乙企业来说,在税收上只能按8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净值计提折旧,领用或出售的存货只能按甲企业原帐面价值结转成本.因此,对乙企业可考虑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调整期不超过10年。
118号文件规定:“如果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差异分析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税发(2000)118号通知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实际上是指多种非货币性资产的置换。
例: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整体资产置换。甲乙两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甲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2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乙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60万元,累计折旧10万元。其他情况如下表所示:
甲企业资产 | 乙企业资产 | ||||
资产名称 | 帐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资产名称 | 帐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固定资产 | 100 | 130 | 固定资产 | 150 | 180 |
无形资产 | 40 | 45 | 无形资产 | | |
存货 | 50 | 60 | 存货 | 80 | 90 |
合计 | 190 | 235 | 合计 | 230 | 270 |
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整体资产置换时,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补价35万元。交易双方发生的存货置换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固定资产置换应缴纳的增值税。
甲企业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为:35/270*100%=12.96%<25%,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甲企业:
换入固定资产成本=180/270*(120-20+10.2+35+50+40+2-15.3)=147。93(万元)
换入存货的成本=(90/270*(120-20+10.2+35+50+40+2-15.3)=73.97(万元)
借:固定资产——乙 147.93
存货——乙 73.97
累计折旧 2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90*17%)
贷:固定资产——甲 12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60*17%)
银行存款 35
存货——甲 50
无形资产 40
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2
乙企业:
应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35-35/270*230=5.19(万元)
换入固定资产成本=130/235*(160+15.3+80+5.19-35-10.2-10)=113.56(万元)
换入无形资产成本=45/235*(160+15.3+80+5.19-35-10.2-10)=39.31(万元)
换入存货成本=60/235*(160+15.3+80+5.19-35-10.2-10)=52.41(万元)
贷:固定资产——甲 113.56
无形资产——甲 39.31
存货 52.41
累计折旧 1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银行存款 35
贷:固定资产 16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存货 8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5.19
债务重组差异分析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第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 重组后,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差额不再支付。这部分实际上属于“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号令”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另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第6号令
例:乙公司一年前购入甲公司一批价值234万元的货物,货款未付,现因乙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偿还所欠债务,
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帐款——甲公司 234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40000
假定2003年度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对债务重组所得进行纳税调整前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4万元,在将34万元债务重组所得进行纳税调整后,本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应缴所得税6。6万元,则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6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66000
如果乙公司对债务重组所得一次性交纳所得税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将其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应计入6。8万元,在弥补生产经营亏损后无须计税,则资本公积金额保持不变。
债权人
例:借:银行存款 2000000
坏帐准备 24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0000
贷:应收帐款——乙公司 2340000
税法规定的债务重组损失为:234-200=34万元,在申报纳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6号令第六条规定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当债权人对重组债权未提取坏帐准备,会计核算的结果与税法不存在差异。但如果债权人已提取过坏帐准备,因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已减除坏帐准备,而计税成本不减除坏帐准备,故两者结果仍不一致。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会计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1)、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的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减去帐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现行税法,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会计上按资产帐面价值结转)。值得一提的是,债务重组损失多见于关联企业之间,如果允许债务人在税收上承认重组损失,这将会成为税法上的一个漏洞,而被纳税人从避税的角度加以利用。例如,债权人“应收帐款”帐面价值200000元,重组协议规定,债务人以一批帐面价值180000元,公允价(计税价)200000元的产品清偿债务。增值税税率17%,此时,债务人在会计上确认的重组损失为:200000-180000-200000*17%=14000(元)。税收上,债务人应确认转让所得20000元,重组损失14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该笔业务合计应调增所得额34000元。
从税收的角度看: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分成两部分:一是资产转让收益;二是债务重组收益。
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的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这里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例如,债权人应收帐款的帐面价值为234000元,债务人以帐面价值180000元,公允价值210000元存货清偿,增值税税率为17%。则债务人确认的资本公积为:234000-180000-210000*17%=18300(元),小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210000-180000)。这是由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与重组损失11700元(210000+210000*17%-234000)相抵销的结果。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得扣除,因此,应以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重组所得,即调增所得额30000元,而不是18300元。
6号令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先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这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有关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债权人
例: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的债务140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帐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不含税)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借:应付帐款——乙公司 14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资本公积 430000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一方面要确认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100-80=20万元;另一方面要按规定确认实现债务重组所得:140-(100+17)=23万元。前者要作为调增当期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处理,后者直接做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合计调增的应缴所得税税额应冲减已入帐的资本公积。
如果甲公司对库存商品已提取5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则
借:应付帐款——乙公司 1400000
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资本公积 480000
在计算所得税时,由于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故财产转让所得仍为2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仍为23万元。
如果甲公司用上述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的债务金额为90万元,在未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下
借:应付帐款——乙公司 9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一方面要确认实现了资产转让所得20万元;另一方面要确认发生债务重组损失-27(90-117)万元,两者相抵后净损失7万元。最终结果与会计处理一致。
但在甲公司已对库存商品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情况下,例如提取了5万元,会计处理中如果同时转销跌价准备,则
借:应付帐款——乙公司 900000
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资产转让所得为20万元,债务重组损失-27万元,净损失仍为7万元,与会计处理结果不一致,应做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处理。
债权人
“6号令”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计税成本。同时应当将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规定需引申说明的是,如果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是作为存货管理的,且对方开出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则存货的计税成本应为公允价值加上转让费用,再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例: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和一部汽车抵偿所欠乙公司货款180万元,乙公司已对该债权计提了20万元的坏帐准备。该批库存商品的帐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销售价值(含税)为117万元,增值税税率17%;汽车的帐面原值30万元,累计折旧5万元,公允价值22。5万元,乙公司为此支付了过户费用5000元。甲公司就抵债库存商品向乙公司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库存商品的入帐价值=160*[117/(117+23)]-117/(1+17%)*17%=116.71万元
汽车入帐价值=160*[23/(117+23)]=26.29万元
借:库存商品 11671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固定资产 262900
坏帐准备 200000
贷:应收帐款——甲公司 1800000
在纳税处理上涉及两方面调整。首先,在债务重组日,乙公司会计核算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但纳税处理要将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金额为40[180-(117+22.5+0.5)]万元。其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该批库存商品应按不含税的公允价值100(117/(1+17%))万元作为计税成本,汽车按23万元(汽车公允价值加上过户费)作为计税成本。
第三、以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面值(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实收资本),按债务帐面价值转销债务,将重组债务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资本)溢价
“6号令”规定: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者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
“6号令”规定: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债权人
会计制度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帐价值
“6号令”规定: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在实务中,如果债权人得到的股权有市价则比较容易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得到的是无市价的股权投资,则对其公允价值的确定会存在一定困难,6号令中未规定具体的确定方法
例:甲公司为一上市公司,2001年8月份购入乙公司一批货物,应付帐款为300万元,因财务困难,一直未偿还。双方于2002年8月份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公司以其增发的普通股50万股抵偿债务,股票市价为5.5元/股,面值为1元/股。不考虑其他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帐款——乙公司 3000000
贷:股本 5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500000
甲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50000(3000000-500000*5。5)元,相应的应交所得税应冲减已入帐的资本公积
乙公司如已对该债权提取了60万元的减值准备,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000
坏帐准备 600000
贷:应收帐款——甲公司 3000000
乙公司应确认的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股票市价275万元,同时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300万元与其差额25万元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冲减的坏帐准备将在期末对该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时一并处理。
第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等。
以债务转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处理。按现行政策规定,股本溢价不并入所得额征税。
接受捐赠的差异分析
接受捐赠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也各不相同。
内资企业
接受现金捐赠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接受非现金捐赠
借:有关科目
贷: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借:资本公积——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但当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以后可以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
原制度规定(财会字(1998)66号:
借:有关科目
贷: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到位,因为企业在接受捐赠资产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无法确定。首先,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而非按笔计征,假设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那么对该笔业务就无法计算所得税;其次,企业所得税除适用33%的法定税率外,还设有两档优惠税率(27%或18%),在接受捐赠时尚不能正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因此,新制度颁布后,原制度应予以停止执行。
差异分析
国税发(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的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可见,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对接受的实物资产其会计与税收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注意下列内容:
(1) 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时,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看其是否属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免征范围,从而决定对其是否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2)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是不动产,在资产转让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3) 《扣除办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是指会计上按规定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是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调整所得;如果是生产部门使用的,严格地说,还需按照“比例分摊法”进行纳税调整
(4) 会计上处置存货,是通过“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按规定结转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由此产生的损益已结转了本年利润,在按照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将已经计入损益的金额剔除,否则会产生重复计算。同样的道理,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其在处置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结转至“营业外收支”科目,最终并入本年利润。因此,在按上述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也将“营业外收支”科目的金额予以剔除。
例:某公司2000年2月份接受一外商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将为10000元,公司将该设备作管理部门使用。不考虑设备的运输费、安装费等费用。
(1)借:固定资产——XX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100000-20000)*33%]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工作 53600
该企业3——12月份提取折旧5000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2000年度会计利润假设为300000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按照《扣除办法》规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305000*33%=100650元
若2001年6月份出售该设备,售价为110000元,出售时累计折旧28000元(2001年1——6月份提取折旧3000元),不考虑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应交纳的增值税。
清理收益=110000-(100000-28000)=38000元
借:累计折旧 28000
固定资产清理 72000
贷:固定资产——XX设备 100000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38000
若该企业200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万元,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则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帐面利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捐赠业务所得额-按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资产处置收益=帐面利润+(出售收入-清理费用)+本年度捐赠资产提取的折旧-营业外收入=200000+(110000-0)+3000-38000=275000元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75000*33%=90750元
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提取企业所得税,对接受捐赠资产已计入“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的数额应作相应调整。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产公积转入”科目。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假设经过调整后2001年应纳所得税为25000元,则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400
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25000
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6400
注意: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2003年1月1日后接受的捐赠,均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规定:由于接受捐赠的资产已作计税处理,故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在经营使用或将来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这是与原有规定相比发生的一个较大变化。
外商投资企业
与内资企业不同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
(1)、收到捐赠的货币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33000
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67000
(2)、年度终了,企业对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所得税100000元,按照调整后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应纳所得税大于33000元。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则:
借:所得税 17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7000
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3000元。不做分录
应纳所得税额小于33000元且大于零。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元,则:
借: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3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13000
应纳所得税额小于0,当年不纳所得税
借: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33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33000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
(1)收到接受捐赠的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2)、年度终了,企业将接受捐赠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元,按照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00元。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按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98000元(600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6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5000
同时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33000
应缴所得税额等于500000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6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5000
应缴所得税额小于500000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为400000元,按规定应纳所得税额132000元(400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3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8000
若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0
借:待转资产价值 500000
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
本例中如果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5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0000元(500000/5=100000),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每年冲回“贷转资产价值”的金额为100000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或有损失的差异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定义,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等。
准则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履行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 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指对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在确认或有事项时,对将从第三方得到补偿金额不应从中扣除。
在确认最佳估计数时,应分两种情况考虑:(1)当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时,合理的估计数应是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2)如果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应按如下原则确定合理的估计数: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按各种可能发生的金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例:华远公司于当年受到另一家计算机公司的起诉,原告声称华远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软件版权,要求华远公司予以赔偿,赔偿的金额为50万元,在应诉过程中,华远公司发现,诉讼所涉及软件主体部分是有偿委托第三家计算机公司开发的。如果这套软件确有侵权问题,第三家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华远公司予以赔偿。企业在年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从第三方得到补偿基本上可以确定,最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假定诉讼费为3万元,同时确认一笔资产,金额为20万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3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3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30000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0
贷:营业外支出 200000
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反映,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那么,这部分在利润表中反映的“或有损失”能否在计算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明确: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守五项原则,即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损失”只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进行估计的金额,在确认“或有损失”时违背了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因此,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如果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帐面价值。这里,“补偿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是指预期从保险公司、索赔人、被担保企业等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的情形。
上例中,因或有事项减少“本年利润”13万元,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当作纳税调整处理。假设华远公司当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1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13*33%=37.29(万元)
次年: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进行帐务处理,并根据该笔业务实际发生的损失确认税前扣除金额,进行纳税调整。
假设,经法院判决,华远公司败诉,支付诉讼费4万元,向原告赔偿35万元,并收到第三家公司的补偿金额18万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10000
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3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50000
贷:银行存款 390000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200000
该笔业务实际发生的损失:4+35-18=21(万元),已计入本期损益的金额为:1+5+2=8(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8=13(万元)。假设华远公司次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2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07万元(120-13),应纳税所得额:107*33%=35.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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