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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保护人民不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责

2010年美国医改的核心条款是,一个公民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上就有购买医疗保险的义务,假如一个公民达到了这个收入水平而又没有医疗保险,政府就将对其征取一定数额的税收罚金。医改设计者试图用这个办法避免“只有健康不好的人才买个人医疗保险、保费越高越只能吸引到高风险患者来投保”的所谓逆向选择现象,也杜绝能买得起医保的人故意不买、有病看急诊让纳税人买单的现象。最终目的是把个人保险市场的保费降下来,实现美国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全体公民的目的。

这项个人医保义务的出台,在联邦政府来说还是第一次,自然会引发“国会有无权利立法强迫你买一样私营产品”一类的讨论。当二十六个州对这项医疗改革提起诉讼的时候,奥巴马政府为这项个人医保义务找到的理由是宪法中的州际通商条款:根据美国宪法,国会有权立法监管州和州之间的商务活动,而个人购买医保的行为当然会包括州际商务活动,因此规定个人在一定收入以上就必须买医保当然合宪。

在最高法院五比四的最终投票中投出关键一票的罗伯茨大法官对此并不买账。他在最后的判词中写道,宪法授予国会监管州际通商行为,并不意味着国会可以直接监管个人的消费行为。最高法院对医改法案判决出台的这一天早上,心急的福克斯和CNN记者拿到长达一百八十多页的判词之后,匆匆看了第一页的这一句话,认为罗伯茨既然是撰写多数派意见的,而他又认为医改一方的“州际通商”辩辞不成立,那么多数派显然是判决个人医保义务违宪了。

万没想到的是,罗伯茨接下来却给这个条款另外找了一条宪法依据:政府对一定收入水平以上而又不买保险的公民有另外征税权。现场报道这个判决结果的ABC记者解释道,这好比政府不能强迫每一个在洪水区建房子的人买洪水保险,但如果你在洪水区建了房子而又不买洪水保险,政府有权针对你征专门的税而不对你有保险的邻居征税。

有意思的是,罗伯茨尽管别出心裁地为这项个人医保义务找到了“征税权”这条合宪解释,他却又承认这个解释本身不是特别的强。为此,他还特意引用了前辈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来表明非民选出身的自己对民选国会的尊重:“假如一条法令既可以被一个解释辩护为合宪,也可以被另一个解释指责为违宪,那么我们的简单职责就是采取能保留这项法律的解释。”罗伯茨的另外一句话更表明了他实际上对医改的后果本身未必看好:“保护人民、让他们不去承担他们自己政治决定的后果,那不是我们的职责。”

罗伯茨的这几句话,大致可以勾勒出来这位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倾向:不问政治左右,不问政策效果好坏,只问法案的合宪与否;而在合宪违宪模棱两可时,他会尽量尊重民选议员们投票决定的法令,轻易不动用违宪裁决。

(责任编辑:霍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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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平权之路(下):亚裔加入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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