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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传谣“爽”在哪儿
网络谣言作为一种未经证实的信息,本质上是没有生命力的,只要是谣言,就必然有破灭的一天。然而,现实情况却是:网络谣言在很多情况下具有比真实信息更多的发育机会、更快的传播速度、更广的传播范围和更大的现实影响。网络环境的特殊特征恰恰使它成为比其他媒介更能催生及扩散谣言的温床。抛开网络媒介的匿名性、更利于传播等客观条件,我们不禁要问:造谣、传谣,到底“爽”在哪儿?

  针对这一课题,学者做了大量研究,总结出一些普遍性的结论。从发布者的角度看,制造网络谣言的动机可能有4种类型:第一类是“好玩”,主观上无恶意,只是希望通过造谣行为获得支配、影响别人的“快感”。第二类是为引发他人关注,通过编造吸引公众眼球的网络谣言实现个人或群体知名度提升的目的。这类行为背后往往伴随着潜在的经济利益。第三类是为打击竞争对手而制造不利于对方的网络谣言,试图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自己从中获利。竞争对手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公司、集体等。第四类是为了报复。由于受到某种物质、精神上的伤害,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于是试图通过制造网络谣言引起恐慌,从而达到对社会实施惩罚性报复的目的。这一类网络谣言的对象广泛,且容易被公众轻信,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从传播者的角度看,传播网络谣言的心理也可能有4种类型:第一类是无目的的惯性举动。有些网民在“捕捉”或“偶遇”新奇信息就有顶帖、转帖的惯性行为,是一种不考虑可能后果的无目的行为。第二类是出于拯救或关爱心理。一些网民在充分相信谣言的情况下,出于关心、保护关系群体而广泛传播某个谣言。主观上是善意的,但带来非善意的结果,如轻信并转发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的谣言。第三类是求证心理。传播网络谣言是因为不知道谣言的真实性,想通过与他人的交流来求证谣言真实性。第四类是为制造社会恐慌情绪,体验引导他人行动的“快感”,或在传播过程中放大或续编谣言以体验作为“权威信息发布者”的快感。这一类转发者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无异于造谣者。

  网络谣言的发布者和转发者动机各有不同,但以上所列举类型都谈不上“爽”,甚至还会对他人、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造谣者请停止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转发者也请擦亮眼睛,不要成为造谣者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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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甄别网络谣言

  1947年,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提出一个关于谣言的公式:R=I×A。其中,R=谣言(rumor),I=重要度(importance),A=模糊度(ambiguity)。这一公式表明:谣言的产生与谣言涉及事件的重要度与模糊度有关。也就是说,事件越重要,信息越模糊,谣言滋生传播的空间就越大。这一公式在网络时代仍然适用。所以,当看到一个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貌似言之凿凿但又没有权威来源支撑的信息的时候,就要小心了,不然很有可能落入造谣者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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