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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大有可为的检察业务岗丨明说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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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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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介绍了检察院有四大检察业务: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大家都不陌生,今天说说比较冷门的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的前世今生

要弄清行政检察是干什么的,以及怎么干,就需要了解清楚行政检察的历史沿革。传统的行政检察其实就是行政诉讼监督,主要对法院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监督,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此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如果一直是遵循这种传统的诉讼监督模式,那么行政检察工作可是太轻松了。首先,行政诉讼案件量本身就少,能在裁决生效后,再到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就更少了,所以十几年前的行政检察,活儿少,人也少,公认的养老好去处。并且在绝大部分检察院里,行政检察与民事检察同一个部门办公,简称民行。而当时的民行,主要办的还都是民事案子。

自2010年起,各院开始逐步实施民行分立,行政检察单独设立部门,但在设立之初的那几年,受理的还是传统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试问有多少“民告官”的案件,能坚持在法院一审、二审、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后,还有毅力和精力再到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所以那时的行政检察,舞台并不大。

直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加强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督促纠正等行政检察改革举措。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首次专门提出“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2018年《报告》进一步强调“推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如今的行政检察包括行政裁判结果监督、行政审判活动监督、行政诉讼执行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六项职责。其中,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成为新的增长点,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贯穿始终。聚焦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政领域,检察院透过案件以法律监督的形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近五年来,最高检持续发布“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种种迹象表明,行政检察正在做大、做实。

行政检察的案子怎么办

在传统的诉讼监督模式下,检察院审查行政申诉案件,往往只关注法院裁判是否站得住脚,而不审查行政的过错有多少;只关注抗诉能否改判,而不在乎行政违法是否纠正;只关注办结了多少案件,却不大关心申诉人的具体诉求是否了结。

现行的行政检察秉持着“一手托两家”(既监督行政审判是否公正,又监督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穿透式监督”的理念,诉讼内监督与诉讼外监督并举。即拿到一个案子,要坚持“一案三查”的办案思路,即一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二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三查行政争议有无实质性化解的可能。

以某制衣厂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为例:

2021年7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以某制衣厂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制衣厂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2022年1月,某制衣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单位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方可提供用餐,涉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制衣厂的诉讼请求。制衣厂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单就行政诉讼而言,法院判得有问题吗,没问题,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确不能提供用餐。原审判决能抗诉吗,当然不能。但是不是驳回申请就可以了呢,也的确不行。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当事人是响应家乡号召,回乡开设制衣厂,接纳了当地85人进厂务工,其中84人为留守妇女,35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制衣厂地处经济基础薄弱的边远乡镇,被当地政府评为“优秀扶贫车间”,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解决留守人员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后续制衣厂已经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环境已作整改。案涉食堂是为方便厂内工人就餐而开设,食堂被查封后,工人就餐问题无法解决。诉讼开始后,制衣厂停产停工,几乎瘫痪。

法院裁判虽无不当,但制衣厂因行政处罚陷入困境,85名工人可能失去工作机会,这样的矛盾如何实质性化解。当地检察院探索的正确打开方式是,组织公开听证,建议双方化解争议,尽快恢复企业生产。后经过沟通协调,制衣厂与市监局签订分期缴纳罚款和解协议,及时解封。在重启生产经营后,在当地政府扶持下,制衣后续厂还开设了分厂,接纳6名残疾人、60余名留守妇女就业,企业重新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

这样的办案思路,是既要坚守法律底线,又要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在行政案件中能坚持诉讼的当事人,必定有其不服的点位和困境,对待这样的案件,需要采取全面衡量、包容审慎的态度,不能简单的驳回了之。

办理行政申请监督案件,除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外,主要的规则依据是“一规则三指引”,即《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和《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工作指引(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指引(试行)》,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找来看看,会对行政检察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行政检察工作的优缺点

行政检察虽有了一定发展,但目前在检察体系内仍然有一定短板。行政检察工作的优缺点也是一体两面,相对共生的。总结下来,最主要以下两个方面:

一、案件量不大,但个案棘手难办

行政诉讼案件的总量与民事案件相比本身就不是一个量级,况且还得是坚持走完诉讼全程,最后到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数量就更少了。所以基层检察院的行政检察相比公诉、民事等部门,案件量少,工作量不大。地市级检察院相比基层,行政案件相对还多一些。

但凡是来的案件,大多数都是经过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没有化解的争议,往往都是多年诉讼、甚至不只一个诉讼,绝对是难啃的“硬骨头”。面对这种长期、复杂且有争议的案件,倘若案结事不了或是“求告无门”,那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极端一点的当事人,后果不堪设想。作为行政案件检察官,如在何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寻找突破口,如何因案施策,从实质上定分止争,推动诉源治理,都是极为挠头的问题。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确实很难,因为解决的是老百姓“天大的事”。但检察系统目前要求在办理每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都要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目标来追求,并且化解不是“和稀泥”,不是混淆是非黑白。你想啊,政府、司法、信访等多家部门多年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事,要在检察院办理阶段就实现案结事了政和,难度何其大。

二、竞争压力不大,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比较容易出成绩

行政检察部门的人员配置比较少,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更是稀缺,比起公诉部门人才扎堆,竞争激烈,这里还是未开垦的净土。以今年检察系统的全国技能竞赛大比武为例,公诉部门派出的人员可谓是筛了又筛,最后的参赛者恨不能在当地就历经好几轮厮杀。而行政检察今年是第一届全国性的比武,有的院直接派出的是他们的部门负责人,可见专业性队伍亟待充实。行政检察对人才的渴求应该会在近几年的公考招录中逐渐体现出来。

行政检察案件一头连着政府职能,一头连着公民、组织权益,每一起案件都关乎民生,牵连民心。如果处理得当,综合运用好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和政治智慧,既恪守检察权、行政权和审判权的界限,也突出治理实效,推动争议化解,为民解忧纾困,真正把对人民负责落到实处,那么是很容易干出成绩来的。比如前面提到的案例,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推动乡村振兴有机结合,化解争议,帮助企业早日摆脱困境,为当地留守人员增创就业机会,助力乡村振兴,不失为美事一桩。并且近年来,行政检察案件在助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劳动保护与工伤保险待遇、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都不乏经典案例。

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乎民生。而行政检察,是这最后一公里最终的守护者,这样的一份工作,你有兴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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