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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总在风雨后 ——一位“24条”被负债者的三年艰辛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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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雨莲

    三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民事官司,打破了我一向宁静的生活。

    三年里,从恐慌、悲愤、无助,到求索、坚守、不曲,我,收获了很多,也认知了很多。多少个不眠之夜,多少次理性之争,多少人无私之助,都已成为我生命中难忘的记忆。也许,今后的生活道路仍然不会平坦,但我坚信:即使人生行至山穷水尽处,依然要热爱生命,怀抱梦想。

    那是2015年5月30日的下午,我的手机突然收到一条来自某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短信,内容的大致意思是:我被人起诉,欠别人200万元,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让我2015年6月到法院处理此事。一瞬间,人都懵了,我没借人钱,怎么就被起诉了,即使被起诉,法院应该会给我发传票、通知开庭审理呀,怎么会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呢?

    带着一系列疑问,我回拨了发信息过来的电话号码以确认信息的真假。接电话的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我信息是真实的,如有疑问,见面再说。我别无选择,如期而至。见面后,面对我的疑问,他们告知我,执行是依据生效的《调解书》。我提出去档案室把本案卷宗调出来看,如果有我的签字,这200万我认了,如果没有的话,这事跟我没关系。法院工作人员把本案卷宗拿来翻了几遍,找不到一个我的签名,他们也纳闷了。说:“《调解书》已经生效了,您若不服,可以去中院申请再审。”

    真的是荒唐和无奈,没有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居然可以生效?

    在一律师朋友的帮助下,我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了再审申请。在等待再审的期间,当年的6月22日,我接到了原审法院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让我去一趟法院,协商解决此事。法院的相关人员劝我不要去中院申请再审,可以选择和原告协商私了,让原告私底下退我两、三万块钱算了,并“好心”提醒我,说我如果一定要“上诉”的话,也是自讨苦吃,不仅请律师需要花钱,而且还要花几万块钱的上诉费,这种案子想翻案难度很大。 

    后来发生的事情,果不其然,再审无果。

    中院认为一审的送达程序不违法,送给前夫的文书可以认同也送给我了,并以原审卷宗第47、48页(2014年8月20日)《调解笔录》记载:“审:雨莲未到庭,周**你能否代表你的妻子表态?被告(周):同意放弃答辩期,今天调解处理,同时我也能代表我妻子表态”为据,以一审法院在雨莲未到庭的情况下继续主持调解并无不当为由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

    初战失利,无功而返。

    信心满满的去中院申请再审,以为会有公平正义的结果,谁知道又是无果而终。就连非法律专业人士都知道,委托代理是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的,怎么能仅凭同为被告的前夫一句话,就可以代表我的意见,我和前夫虽然曾经是夫妻,可在本案中,我们是有利害关系的。中级人民法院居然可以以这种的理由来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气愤和无奈并没有打跨我,我坚信,中国是法治国家,正义和公平一定能得到维护。 


      2017年1月份,我遇到了我生命中的贵人之一张律师,在餐间闲聊时了解到我的案情后,对我说:“两年前,你请我做代理,我还真的辩不清你这案子应该属于共债还是个债,但是现在已经看得很清晰了,这确实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所以,必须去检察院申诉,讨回公道!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张律师的帮助下, 某检察院发出了建议法院对此案作出监督再审的《通知书》。“检察建议书”认定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程序违法,本案应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没过几天,又接到原审法院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这案子可以执行和解。在这同时,身边的朋友、亲人们也都好心相劝,不要“鸡蛋碰石头”,见好就收吧。

    那一阵子,我心里还真的纠结了,到底是“顺水推舟”把这事了结了,还是一如既往的坚持下去?

    

    经过这几个轮回的谈判,时间就到了2017年底了。

    工作之余,我在百度上搜索“24条”,想了解这个“24条”到底是条什么法律,链接一打开,弹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接着我又搜《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017年,最高法又出了“两补一通”,在以前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看了这条司法解释后,比看到中院的再审驳回还郁闷,按这条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我想脱离这个债务,有4条途径可以摆脱:

    1、我找证据证明,他们借钱时明确约定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显然,此路不通的。

    2、我和前夫有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而且借钱时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对他才会有效力,若他说不知道,也是白约定的。这条路若只看前半部分,我还是有希望的,因为我们婚前在公证处还真的办了《财产约定》的,可后半部分是无法实现的,即使债权人知道我们有约定的,他也不会承认呀,所以,此路又不通。

    3、我找证据证明这是虚假债务,因为有借条和转款凭证,这条路继续不通。

    4、找证据证明前夫借来的钱用于从事赌博和吸毒的,事隔四年之久,婚都离几年了,我去哪里找这种证据呀?

    这四条路全都走不通。

    司法解释不是法律,那正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在网上搜到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纠纷有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下好像又有点曙光了,虽然这条法律规定的不是很明确,但是,它是“24条”的上位法,而且按照这条规定,我也还有一线希望,就是找证据证明前夫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唉!苦闷呀!我虽然没有学过法律,但是以前也有所耳闻,一般的举证规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有不证无”。按理说,债权人让我还钱,应该归他来证明我知情或者分享好处了,他若证明不了,法院就应该认定跟我没关系。怎么归我这个从未参与过此事而毫不知情的受害人来提供证据?给我的感觉就是“我要如何证明这世上没有鬼一样”呀!

    郁闷之余,我再次在百度上搜“24条”,看有没有破解的方法,几经努力,我进了“24条公益群”。群里有全国各地因“24条”被判共债的难友、有全国最知名也乐于助人的大律师、有人大代表、妇联主席……大家都为推动修法而尽自已的努力,共为后一代能有安全保障的婚姻而付出。

    进群后才了解到群主地图姐姐建立公益群的愿景:希望我们通过学习改变认知,行动再造人生。升华创伤浴火重生,公益游说改善司法。其倡导的核心价值观——信仰法治精神、信任国家机关,坚决反对一切非理性行为,倡导告别创伤、积极生活,跳脱个案、聚焦修法,让我受益非浅。

    公益群不以规模取胜,倡导学习力和公益心、创造性和行动力,遵循道义分享原则、志愿参与原则、各尽其能原则、渡己渡人原则,志在用数据说法,促司法公正,推动调研修正24条,重构夫妻债务规则。 

    在公益群里的所有群友,大家人格平等,没有个人崇拜,绝对杜绝任何涉及募捐、集资、众筹、发红包等一切形式与金钱有关的活动。

    这是给我们被负债群体搭建的一个自发学习平台,大家都积极学习,不因怨生恨,每一位群友都能在群里得到启迪与颖悟,体会知识的力量、人格的力量,享受到学习的快乐、成长的快乐,然后起而行之,众志成城,力争早日撬动历史渡己渡人。

    从进“24条公益群”后,那是我人生中成长最快的两个月,大家互相鼓励、互相帮助,重要的信息第一时间分享……同时,我将自己学到的知识运用到自己的案件中去,自己亲自整理证据、列证据目录,亲自写答辩……

    2018年1月17日上午,我们赢来了修法成功的喜悦!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8】2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立了新标准,对备受争议的“24条”作出了修正,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且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来承担。这一爆炸性消息,在最短的时间内,引发了社会各阶层最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当晚《新闻联播》节目也对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作了报道,地方报纸也相继出版发行,有此殊荣、有此待遇的司法解释,此前尚未曾见。“新解释”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相当于可恶的“24条”被废除了!

    既然修法的愿望已经成功实现了,自己的个案胜诉的事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2018年1月底,收到了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再审,同时拿到了再审开庭传票。

    2018年2月10日,本案如期公开审理。

    2018年4月15日,我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200万元的债务与我无关。      


    前人栽树 后人乘凉!我能成功翻案,受益于“新解释”的出台,所以在此特别感谢那些为推动修法而付出努力的人们,由衷的感谢一直陪伴我的亲人、朋友、同事、律师……还要特别感谢积极帮我联名的“江心亲友团”的所有亲人,还有一群没有提名、但一直默默陪伴支持和鼓励我的亲友们……

    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因“24条”无辜被负债群体,曾经与我共同学习、共同维权的群友们,因为一方配偶对外所负之债一律被推定为共同债务,使得一个人一旦遇人不淑,不光失去了婚姻、家庭,甚至连后半生都会陷入到无穷无尽的还债深渊中。现实生活中,只因为一场婚姻,在无合意、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被负债群体,就是这样产生的。导致这个群体的诞生,有诸多的因素,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现在法律得已修正,但是,对于那些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已终审判决的“被负债”个案,距离最高法所称的“有错必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在经历这“一夜赤贫”的人生经历后,将它转化成我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今后,我要化“经历”为力量,撸起袖子继续前行!完成我生命最坚巨的使命!

    人间正道是沧桑。希望全国所有的难友都要坚守不弃,理性诉求,携手前行,共克时艰,都能收获我一样的幸运。

    阳光总在风雨后,正义的阳光一定会到来!


民法视角小编法评

    雨莲是幸运的。这种幸运不仅是其个案的幸运,也是这个群体的幸运,更是我国法治的幸运。

    雨莲的案子有共性的地方,也有其个性的地方。这个群体的案子总有一些不同的案情,每个案子的背后都有一个心酸故事。

    在日常生活中,我也总会接到这个群体当事人的咨询,有一些疑问,还是有共通之处的,我想,还是要向大家说明一下的好。

    一、2018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已审结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或申诉?此前审结的此类案件,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几乎成了共识,那么现在可否提起再审或申诉呢,又以什么作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请求权基础呢?我们认为,正确理解和适用24条是问题的关键。其实,直到现在,24条也没有被废止。但是,从法的体系解释和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适用第24条认定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为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前提,此,为夫妻共债的本质物证。适用第24条推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债的,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限定在夫妻家事代理的范围内,超出这一范围,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债权人承担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具有举债的合意,否则,应认定为个债。

    二、被负债一方也要尽可能的收集证据,用于证明涉案债务认定共债存在合理怀疑。虽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涉案债务属于共债,但是,在当下的环境下,被负债一方也要积极作为,大量收集相关证据,用于证明涉案债务认定共债存在合理怀疑。比如:大额债务没有通过银行转账;夫妻分居或处于不定宁的婚姻状态;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家庭没有大额开支等。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抗辩,法院可以认定涉案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作为共债处理。

    三、启动再审的案件的路径。目前有三条路径可以选择:如果没有经过再审期,可以提起再审申请;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如果上述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诉。

夫妻单方对外举债,举债方不能举证时,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债责任

夫妻一方单方对外举债,未举债一方不负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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