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离婚诉讼过程中,房产分割是一个核心问题,经常涉及到的争议点包括婚前/婚后问题、父母出资问题等。
本篇文章就司法处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做了梳理,实用性很强。
一、婚前购房
b、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
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个人财产。
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b、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
a、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b、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
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c、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
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a、房子在自己名下的:
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
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b、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
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a、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c、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离婚后另诉。
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协商不了的离婚后另诉。
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的;或者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另诉。
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因为涉及第三人,另诉。
经济适用房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
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
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五、补偿款计算公式
适用情形:
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一个计算标准来统一裁判尺度,该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
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补偿款=
夫妻婚后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 (房屋贷款金额+已偿还利息)× 房屋现值(评估或双方认可) × 50%
有任何疑问与沟通,欢迎与编者联络。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