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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社保卡开药卖给“药贩子”会怎样?三位大姐因此沦为阶下囚

保卡是可以让持卡人用于看病和买药的,结果让一些人误认为卡里的医保费属于自己可以随便处置的资金。最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多起用社保卡开药卖给“药贩子”的案件,涉案者多为一些贪图小利、法律意识淡薄的中老年妇女,她们最终都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保险公司女主管
如今成了阶下囚

42岁的马某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行政主管,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她文化程度不低,从事的又是与财产保险相关的工作,按理说对社保卡的合法使用应该有比较清楚的认知。遗憾的是,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间,她多次使用本人和朋友的社保卡,在北京市密云区鼓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果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院虚假就医,购买药品,然后将上述药品出售给“药贩子”曲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1624元。
2021年3月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犯诈骗罪,将马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马某被逮捕,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1日以简易程序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于2021年7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7月20日,经法院决定,马某再次被逮捕,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法院认为,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既扰乱了医疗秩序,又浪费了医疗资源,社会影响恶劣。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社会保障卡虚假就医,购买药品后出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针对马某的辩护人提出马某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应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马某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提出的“可以使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认为根据马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已追缴被告人马某赃款人民币51624元元,发还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三、在案扣押被告人马某的HUAWEI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存档。

本该享受天伦之乐
一念之差误入歧途

马某一样,今年55岁的袁某和62岁的孙某也都是户籍地在北京市密云区的居民。袁某是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人员,叶某是拥有大专学历退休工人。两个人基本上都进入了弄孙含饴的年纪,本该平平安安地去享受天伦之乐,却因一念之差犯了与马某一样的错误。
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袁某于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多次使用其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北京市密云区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虚假就医,购买药品,并将上述药品出售给“药贩子”曲某。经鉴定,累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40133元。孙某于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多次使用本人及丈夫的社会保障卡,在北京市密云区医院虚假就医,购买药品,并转卖给“药贩子”周某。经鉴定,孙某累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60435元。
从基本案情上可以看出,袁某和孙某的犯罪事实与马某十分相似,仅仅是作案时间和涉案金额略有不同。密云区法院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追缴被告人袁某赃款人民币40133元,发还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袁某带有苹果图案的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存档;被告人袁某的社会保障卡一张,退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追缴被告人孙玉琴赃款人民币60435,发还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孙某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存档;孙某社会保障卡退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终审裁决基本维持原判

述三名被告人在密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均提出了上诉。
马某和袁某的上诉理由都是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对其适用缓刑并不再判处罚金。孙某除了与上述两人有同样的上诉理由之外,还认为扣押在案的手机购买于其实施犯罪之后,并非其犯罪工具,应予发还。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分别对马某和袁某作出了终审裁定、对孙某作出了终审判决。
在终审裁定中,二审法院驳回了马某和袁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在孙某的终审判决中,同样基本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但采纳了孙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在案扣押手机应发还孙某的意见。
从上诉结果细小的差别中可以看出,由于马某和袁某在上诉请求中没有对手机被没收提出异议,结果没有像孙某那样“享受”手机返还的“待遇”。
但都因骗取医保基金最终沦为“阶下囚”,这是三位“密云大姐”无法改变的结局,其“反面教材”的意义颇为深刻。
根据《社保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保法》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也明文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了解了这些法条和这样的案例,希望每一位参保人员都能够知法守法,用好自己的社保卡,切不可因贪图小利铸成大错。
《凡夫看法》
希望带给您
不一样的阅读体验

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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