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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妇女10年生下5个娃说明了什么

云港有一名妇女,10年生了5个娃。如此“超产”不为别的,只是为了不去坐牢。
10年前,犯盗窃罪还在缓刑考验期的她入室盗窃又被抓获,法院依法判处她有期徒刑9年半。偏偏此时她怀有身孕,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这是一条保障孕妇及婴儿权利的法律规定,没想到却成了她逃避坐牢的“救命稻草”。在此后十年间,她又几次犯罪被判刑,每次都因为其怀孕或者哺乳而未被收监。为了不让“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每当监外执行期间临近结束,她便“掐点”怀孕,目前已生下5个孩子。
最近,眼看着哺乳期临近届满,她又玩起了失踪,离开时给承担其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所长发了一条短信:“所长,我外出一个月,怀孕了再回来。”
法律的尊严当然不容如此践踏。有关部门立即展开追捕,终于于近日将尚未怀孕的她捉拿归案,等待她的将是漫长的铁窗生涯。
这是一条最近上了热搜的新闻,“大结局”虽然是“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却也暴露出法律的漏洞和盲点。
有社区矫正工作者因此呼吁进一步明晰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恶意怀孕行为的惩罚措施,对孕乳期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女性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通过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可以暂缓执行原刑罚,待该情形消失后,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暂缓执行时间不折抵刑期。
另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健全孕乳期妇女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制度,加强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监督,提高对监外执行的监管效力。
这些颇具可行性的建议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据说国外一些女子监狱每年都有孕妇在狱中生育哺乳,笔者不清楚我国的女子监狱有没有这种情况,但个人以为,法律应该保留将处于孕乳期的特殊罪犯依法收监的可能性,在监狱开辟特别监区来关押她们,让某些企图拿孩子当“护身符”的“古惑女”从此断了利用法律的人性化钻空子的念头。
其实,刑诉法规定孕乳期妇女被判有期徒刑的,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那么,对于像连云港那位一再“掐点”怀孕的妇女,假设这一次抓到她的时候,她又已经怀孕,难道不应该立即收监、将其排除在监外执行的大门之外吗?

《凡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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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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