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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被“关注”……之后

来源:法制日报法学院 

作者:田成有 (云南高院副院长) 

案件被关注,注定是法官的宿命。


案件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利益,处于利益对立的两极,案件自然置于被关注、被盯上、被监督的包围之中。法院是社会矛盾的聚集地,诉讼是竞争和博奕,审判工作注定处于风口浪尖之中,案件注定要成为关注的焦点。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人都成为新闻发布主体,处在“传媒聚光灯”和“大众麦克风”之下,司法稍有不公、不慎,便无法躲、无法堵、无法封。如果法院没有讲清、讲明、讲透民众心中的困惑,如果审判中犯下的疏漏和错误被盯上、被逮住,就有可能被抓住,被无限放大、夸大,成为焦点和热点。


过去,案件除当事人及办案的法官、律师关心之外,几乎无人问津,也不会妄加评论,引不起多大争议,即便有看法,最多也就是案发地小范围人群茶余饭后的谈资话题,引不起什么“关注”,谩骂、质疑也就更少了。如今,舆论环境宽松,执法环境改变,各种大案和小案、重案和轻案、命案和要案,都有可能引起社会关注和热议。


在传统的诉讼结构中,诉讼是自家个人的私事,案件审理只涉及当事人双方,他人管不了,案件影响很难扩散。为什么在当今社会个案能引发如此高的关注、曝光和议论,乃是因为互联网的作用,归功于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高涨。更重要的是,此类案件本身的公共属性涉及到全民的公共权力、公共利益,涉及到共同的道德感受、共同的情感。实践中,比如一些官民冲突案件、权贵身份案件、社会民生案件、复杂疑难案件、道德底线案件、公德困境案件等等,就非常容易引起关注。在一个“连带”社会里,谁也无法旁观于社会之外,沸沸扬扬的个案背后,关注此案,实质是关注此案可能引发的其他问题或者说其他境况的改变。个案引发围观、质疑,说明在这些个案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同类深层次问题,这类问题感同身受,已经触动了每个人内心的焦虑,牵动了每个人的心绪和神经。


任何个案都具有标杆性意义,都具有示范性效应。个案一旦被关注,关注的已经不是当事人双方,实质是关心此类案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效果,诉讼中的原被告只不过是充当了“代言人”的角色,在当事人与公众间建立了“代言”的连带关系,因此,关注此案,实质是关注各种“可能”带来的期许或愿望,通过关注此案,起到“一叶知秋”的带动作用。


受到关注是个好事情,说明中国在进步。传统中国社会是个封闭社会,中国人缺乏权利意识,不好争讼,民众不甚关心社会公共事务,“杂音”不多。今天的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年的普法宣传,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关注。关注,说明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诉求在改变,说明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参与意识在增长。


纵观一些被关注的案件,已经不是局限于司法个案本身,它更多地体现了公众对司法个案处置的某种评价与期待,体现了公众对案件期盼参与审理和判决的欲望,体现了公众参与政治、参与社会管理、实施对司法社会监督的某种复杂的社会愿望和政治诉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受到关注不是坏事。毕竟,审判权的行使不是天马行空,任意妄为,如果审判与民众普遍的正义情感、传统观念、集体良知背道而驰,如果裁判与民众的认知和感受太脱节、太离谱,法治之路将越走越远。毕竟,民意的表达、民愤的平息、民心的理顺,能起到引导司法公正的作用,这是衡量社会公正的基础尺度,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共同心愿。


案件不该害怕“被关注”,相反我们要习惯于这种“被关注”。因为,任何权力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督,因为,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还因为,必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闭门造车”“坐堂问案”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必须要有将个案置于“全球人”关注、监督之中的意识和思维,改变长期以来处理此类事件的惯习,学会在开放的态势中处理事件,以更大的开放、更有效的公开、更有力的自信和更充分的说理来适应这种变化。


如今的法院审判,不能再以一种秘密或半秘密的方式来运行法律,不能“低调”“神秘”地运送正义,必须根据网络时代“参与式民主”的特点,通过对话与沟通,体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学会站在“社会大众”的立场想想应该如何让自己的裁判为社会接受和认同。


个案被关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的心里状态和民心期盼。这是普法的好机会,民众的看法、意见不一定全对,但要学会收集、分析、理解和采纳,如果其看法符合大多数人的合理愿望和诉求,符合法律的底线和要求,就应该认真倾听和改变。个案被关注,每个个体的建议、声援和呼吁,得到回应和重视,这是对审判工作很好的警示和督促,有了这种督促,司法的审判才能理性地在“少数”与“多数”之间寻求与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


案件被关注,法院面临更大挑战,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应对技巧和策略培训。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就案办案已经不行,必须积极探索更加合理的、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制度,增加重大、复杂、争议案件的风险评估,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屈从于民意、无原则的跟风,是扭曲的司法,是无权威的司法,必须擦亮眼睛,识别真假,保持清醒的判断和明白的智慧;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必须忍住一时的社会议论、压力甚至诋毁,坚持底线,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充分阐释文书,阐明说理,以渊博的学识、智慧、勇气来推动问题的解决。这才是今后法院需要练就的功夫和本领。



沈德咏:司法审判应坚守公平正义底线,兼顾社会普遍正义


“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受诉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省济南市主持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如此强调。


沈德咏指出,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年提高, “司法引发的一些舆情,成因十分复杂,司法机关必须反躬自省:有的是裁判释法说理不够透彻清晰,让人产生误解;有的是案件审判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导致外界质疑;有的是触及道德伦理,引发道德评判等等。”


“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在新媒体环境下,各级法院要更加积极主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让人民群众从内心认可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沈德咏说,要借助重大、热点案件宣传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上好法治公开课。


沈德咏强调,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这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是讲政治的表现。”沈德咏同时指出,人情也是德治应有之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在刑事审判领域,无论是制定司法政策,还是办理司法案件,都要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努力探讨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


沈德咏强调,要注意把握刑事案件边际事实的独特价值。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等案件核心事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避免事实认定严重偏离客观真相,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


同时要认识到,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而是社会生活发生激烈冲突的结果。受诉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


沈德咏要求,要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不能走极端、陷入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坚决防止一强调独立审判就不考虑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关切,一强调倾听群众呼声就放弃独立审判的原则和要求。一方面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始终保持理性、客观、冷静的司法态度,对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事求是,决不能做出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裁判。另一方面要坚持司法的民主性,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通过畅通司法公开的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诉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人民群众的参与、见证和监督下以真诚善意的态度,审慎行使司法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司法机关的公正无偏。


沈德咏要求,要努力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级法院在追求“两个效果”相统一时,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优先,决不能为片面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效果。司法的社会效果是建立在依法裁判基础上自然形成的一种司法公信,但任何时候法律效果都是前提、是基础,“没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良好的社会效果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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