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根据党员违纪情节、性质,会对党员作出免于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决定,在什么情况下给予党员免于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处理,需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两者概念不同。
不予处分,适用于经党组织审查,认为没有违犯党的纪律,或者虽然违犯了纪律,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党员。而免予处分,适用于违犯纪律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由于错误较轻,并且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免于处分和不予处分两者条件不同。
对党员作出不予处分的决定,必须满足该党员没有违反党的纪律或虽违反党的纪律但达不到给予警告处分的条件;对党员作出免于处分的决定,必须满足该党员的违纪事实已达到给予警告处分但最多能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该党员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予处分是违纪结果论,而免于处分是违纪结果加情节论。
免于处分和不予处分两者处理不同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和作出书面结论,同时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对党员作出不予处分的决定,不需办理立案手续和作出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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